《汨罗市招商项目落户工作程序规定》
来源:汨罗政府
日期:2015-07-22 00:0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汨罗市“十二五”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办法》和《汨罗市招商项目落户工作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确保招商项目落户工作快速、高效运转,成立招商项目落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的副市长任组长,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法制办、招商局、工业局、发改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办、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电力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档案局、
政务公开中心等为成员单位(不另行文)。
第三条 项目受理
市级项目、乡镇级非工业项目由投资商向市招商局报送投资项目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工业园受理的项目、乡镇受理的工业项目,及时报市招商局和工业局。
第四条 项目论证
(一)工业类项目由市招商局牵头负责项目的论证、审定与办理,其他非工业类项目(农业产业化、商贸流通、房产开发、文化旅游开发等项目)由市招商局收集资料,报分管招商副市长审批后交办。
(二)各牵头或交办单位负责召集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包括工业园管委会、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办、环保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以下同)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对需要进行实地察看、现场论证的项目,由牵头、交办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轮流提供交通工具。
(四)集中论证时间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原则上一月一次。
(五)所有参与单位必须在论证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牵头或交办单位提出项目可行性书面意见(具体内容见《招商项目部门意见审批表》)。
第五条 项目审定
(一)牵头单位汇总各责任单位对项目落户提出的书面意见后,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环保节能、市场前景、税收贡献、项目选址等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分管招商副市长确定项目审定形式(包括部门会签后分管副市长审批、副市长主持会议集中审批、提请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部门会签后分管副市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副市长主持会议集中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请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不超过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
(三)上会审批的项目,7天内由市政府签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牵头或交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起草,政府常务秘书负责指导、初审。单个审批的项目以审批表形式完成办理流程。
(四)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缺席审定会的责任单位,视为同意项目落户,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谈判签约
(一)由牵头或交办单位组织项目落户地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客商进行谈判。
(二)与全国500强企业、战略投资者、“园中园”、“园外园”和产业孵化基地开发商、省级以上品牌企业、主导产业链上龙头项目投资者的谈判,分管副市长参加,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提请市长参加。
谈判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优惠政策、基础设施的配套(水、电、路、气)建设、违约责任等。
(三)项目落户单位负责起草项目协议(合同),各牵头单位协助,市法制办负责审查、把关协议(合同)内容。
(四)正式签约。各牵头或交办单位组织签约主体(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代表我市与项目业主正式签订协议 (合同)。
第七条 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一)各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熟悉业务的股(室)负责人办理本单位在项目落户过程中应承办的事项,所指定人员在办理项目落户工作中,能代表所在单位作出或提交决定性意见。人员名单一年一定,相对固定,报市招商局备案,如需变更,须报分管招商工作的市领导批准。
项目落户工作的牵头或交办单位在工作需要时,可直接通知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人员必须优先参加项目落户的相关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在
政务公开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理项目落户市本级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和服务事项。
(三)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市本级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由
政务公开中心在政府网络平台上对外公告。
(四)落户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投资商如在我市遇到“索、拿、卡、要”以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项目落户地的管理单位和知情单位应及时向市优化办反映、投诉;市优化办在接到客商投诉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反馈投资商。
第八条 项目落户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根据《汨罗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在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落户的各个阶段、流程,将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统筹安排,部分工作流程交叉或同步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所负责的项目落户工作中如有须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情况,应在情况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正式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提请研究,在市政府常务会作出决定后,按会议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结每项工作后,通报市招商局备案,市招商局负责汇总各项工作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所有文件资料在办结后交市档案局归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