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河湖库保护管理的通告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03-0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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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告〔2018〕9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江河湖库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助推河长制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江河湖库保护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经责令后仍不拆除、恢复原状的予以强行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在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违者限期清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渔船。

四、严禁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或填埋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放射性物质、工业废渣、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汞、镉、砷、铬、铜、氰化物等),在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五、严禁在江河湖库进行违规挖砂、取土、开矿、淘金等破坏环境及国土资源行为,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六、严禁在湿地内开(围)垦、取土、填埋、排污或排干湿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以及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七、严禁向江河湖库内直接排放生活污水、餐饮业和宰杀畜禽水产品等经营性的污水污物,违者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八、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者经责令后仍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者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禁止养殖区建设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从严打击处理。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