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02-24 10:13
浏览量:1 | | | |

汨政告〔2018〕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

通      告

 

   为切实开展好缉枪治爆行动,着力解决涉枪涉爆违法犯罪问题,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渉爆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以及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高群众安全感,汨罗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动中来,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彻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安定的环境。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并主动交出非法物品。

三、凡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辖区派出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汨罗市建设路公安局办公楼一楼,举报电话:5223016)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根据举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查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查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查获合法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中查获非法持有、私藏猎枪、以火药为动力的射击运动枪、自制火药枪的,1支奖励500元,2支奖励1000元,3支以上奖励2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1支奖励10000元,2支奖励20000元,3支以上奖励30000元;查获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子弹的,1发奖励50元,50发以上奖励1000元。

(五)查获合法配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查获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仿真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枪,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七)破获重大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窝点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八)抓获部督或省督的汨罗市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奖励。

(九)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1)举报线索属于公安机关已核实掌握的案件线索;

(2)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工作中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的;

(3)同案人检举的;

(4)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