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发〔2018〕9号
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加快引进外向型项目。在执行《汨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办法》(汨政办发〔2017〕12号)文件的基础上,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美元,追加奖励人民币2万元。外商直接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单个企业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对外贸易“破零倍增”。对在本市注册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外贸业绩“破零”的,贸易额1~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贸易额10~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贸易额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贸易额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年度内外贸业绩增长率达100%以上(上年度业绩在1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上年度外贸业绩在30万美元以上且业绩“倍增”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过100%以上的增长部分,每增长10%奖励人民币2000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扩展外贸业务。对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第四条 扶持发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企业较上年度同期的增量部分,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人民币0.03元/美元的标准补贴物流费用;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补助联网费1万元;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建设费2万元。
第五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国际营销服务、公共交易展示、公共信息、公共物流和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等各类外贸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经费支持。对为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的服务机构,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每帮助1家注册地在本市、外贸业绩破零或倍增在1~1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服务平台人民币1万元;每帮助1家注册地在本市、外贸业绩破零或倍增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服务平台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拓展境外市场、国际产能合作、经贸对接洽谈等活动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上一年度境内外参展的企业,在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对其展位费差额部分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外贸企业首次赴新兴市场进行考察且签订了意向合同的,给予50%的人员往返交通费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企业当年开拓国际市场其他活动(含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跨境电商运营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出口信保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支付出口信保保费的50%给予补助。以上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鼓励高新技术和机电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技改研发,对当年发生的生产科研设备购置、购买转让先进技术、中试材料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获得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外贸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 支持本市企业“抱团出海”,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市场。支持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库、售后服务中心等各类境外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对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给予奖励,对本市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当年境外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境外承包工程当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加强外派劳务平台管理和支持,加大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外派劳务服务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对外劳务输出稳步发展。凡经我市对外劳务平台派出的出国劳务人员,对平台给予每人300元培训补贴。
第九条 加大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开放型经济人才培训,按财政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政校企”合作培养开放型人才,对市属企业选送人员及有关创业、就业人员到指定院校或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期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属企业引进的外向型专业人才(国际商务谈判、跨境电商、外贸跟单员、翻译等),工作年限在2年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商务粮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工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贸促、农业、文旅广新、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公安、人社、统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粮食局,由市商务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项目、重点活动、重点工作进行调度。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保障。设立汨罗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从2018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今后根据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开放型经济相关工作。市直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全市发展开放型经济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外贸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和企业考核工作。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贸促会负责招商项目的收集、筛选,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库;做好全市招商引资整体形象的策划、宣传和推介;组织好全市在国内外的重大招商活动;搞好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督查落实。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汨罗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税务局优化出口退税专项服务,指导进出口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市工信局、农业局、文旅广新局等部门根据各自领域内的产业特色,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公安、人社、统计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奖励申报为次年的第一季度,由企业申报,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的外贸进出口企业进行核实汇总,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而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对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