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8-12-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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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办发〔201843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0

 

汨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限价商品房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汨政办发〔201883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汨土挂〔20182号)等相关土地出让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汨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的棚户区(旧城)改造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按照规定时间签约的被征收(拆迁)人。

第三条  汨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限价商品房按一房一价楼盘表报罗市房产局备案,由罗市房产局在限价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实施监管。

第四条  汨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交房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汨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名称为:汨罗碧桂园,位于汨罗市归义镇汨罗江大道南侧,销售均价为4650/㎡,总套数为739套,总建筑面积为83666.78㎡,其中3#256套、5#243套、10#235套、2#5套。其中约90㎡户型364套、约120㎡户型190套、约140㎡户型185套。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可申购面积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正屋建筑面积减去已享受商品房购房补贴和税费补贴的面积。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非原居民房屋产权人可申请购买面积为被拆迁房屋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减去已享受商品房购房补贴和税费补贴的面积。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原居民房屋产权人可申购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60㎡减去已享受商品房购房补贴和税费补贴面积及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房面积计算。

第九条  已购买其他住房包括已享受商品房购房补贴和税费补贴的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可申请面积在50㎡以下的,不得再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

第十条  可申购面积在5090㎡之间的原则上可购买约90㎡套型住房,可申购面积在90120㎡之间的原则上可购买约90㎡或约120㎡套型住房,可申购面积在120㎡以上的,可任选户型购买。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并实施审核备案制度。

1、申请人持《定向限价商品房家庭资格认定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在户籍或被拆迁房屋所在社区签章后、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户籍或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每月15日、30日(双休日定节假日顺延)根据所交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递交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审批。

3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在收到镇人民政府递交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定向限价商品房准购单》。持《定向限价商品房准购单》的对象必须遵循罗市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销售规程。

4、汨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已购买限价商品房业主的网签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报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的被征收(拆迁)人不再享受汨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购买商品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税费补贴)。

第十三条  定向限价商品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设施,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物业服务。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房购买人必须服从小区统一管理,承担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未申报购房资格,视为自动放弃;本办法实施之后,签订协议的拆迁户,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申报购房资格,视为自动放弃。已取得申购资格的拆迁户,限价商品房全部房源符合预售条件(具备出售条件)后,3个月内不购买限价商品房,视同放弃。因政府拆迁资金支付不到位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实施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被征收(拆迁)人已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其被征收房屋所涉家庭成员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或赠予。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骗购的定向商品房,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限价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后,不再接受购房申请。

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