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沿江二期和劳动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 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03-10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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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汨罗市沿江二期和劳动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汨罗市沿江二期和劳动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位,汨罗市人民政府依法启动了汨罗市沿江二期和劳动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规范本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补偿与安置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条  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具体详见红线图。

第三条  拆迁部门和实施单位

汨罗市人民政府指定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和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作为本项目的房屋拆迁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实施程序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宣传发动。预征地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在拆迁范围内开展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调查登记。宣传发动的同时,房屋拆迁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人对拆迁调查拒不配合的,由房屋拆迁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1. 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人口为准。

2.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合法性认定。对未经合法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产、住建、控建拆违办、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汨罗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复查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屋测绘。对建筑面积有异议或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经依法认定的合法建筑由汨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依法测绘确定建筑面积。

(六)补偿测算。房屋拆迁部门按规定编制概算报告,报汨罗市人民政府。

(七)发布公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八)签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房屋拆迁实施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就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安置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组织被拆迁人带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被拆迁人除被拆迁房屋外还有住房的,带自有住房合法证明材料)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拒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迁腾地的,由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出土地;逾期不履行限期腾地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搬迁交房。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搬迁,并将搬迁腾空后的被拆迁房屋交付房屋拆迁部门验收。房屋拆迁部门验收合格后,给被拆迁人出具腾空交房验收单。

(十)发放补偿、补助、奖励资金。被拆迁人取得由房屋拆迁部门出具的腾空交房验收证明后,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凭腾空验收单申请房屋拆迁部门支付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资金。

(十一)过渡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安置。

(十二)资料归档。房屋拆迁工作结束后,房屋拆迁部门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收集、整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料,统一由房屋拆迁部门按户建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并长期保存。

(十三)项目审计。资料归档完成后,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拆迁补偿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

第六条  安置人口和安置户头的认定

(一)安置人口认定

本项目的安置人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本户户籍人口;二是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原居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计入安置人口:

1. 夫妻双方都是原居民,依法可以生育子女但未生育子女的,凭生育证或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 父母是原居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父母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3. 原居民中纯女户家庭,允许一个女儿及其配偶和子女计入安置人口;

4. 由本项目征地红线内村民小组直接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依政策可以安置的士官)有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1)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但尚未销户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2)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离异并在签约期限内再结婚的新增人口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3)签约期限后新增的人口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4)享受过房改房政策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享受房改房政策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

(5)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安置人口。

(二)安置户头认定

安置户头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为准,但下列情形分户不予认可:

1. 夫妻分开立户的;

2. 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

第七条  原居民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包括:房屋主体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青苗补偿、权证补偿、搬家补偿、过渡补偿、签约奖和腾空拆除奖。

1. 房屋主体结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及青苗补偿。

被拆迁房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房内外附属设施、青苗等补偿由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如评估价格低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80%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80%套价核算结果予以补偿。

2. 权证费补偿。

被拆迁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给予4000元/本的权证补偿。

3.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

搬家费补偿标准按1500元/户•次,安置人口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搬家费补偿150元,搬家费补偿按两次结算。

过渡费补偿标准按600元/户•月,安置人口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过渡费补偿50元,选择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费补偿按6个月结算。

被拆迁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拆迁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权证无条件交房屋拆迁部门,并配合房屋拆迁部门依法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4. 签约腾地奖。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分阶段按如下规定给予签约腾地奖:

第1至45天签约的,按被拆迁住房正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

第46至90天签约的,按被拆迁住房正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

超出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5. 房屋拆除奖: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交房并配合拆除被拆迁房屋的,一栋一户的按10000元/栋、一栋多户的按5000元/户给予腾空拆除奖。

(二)安置

本项目原居民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住房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后,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或公寓式安置住房居住的安置方式。

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被拆迁原居民除获得房屋主体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办证补偿、搬家费补偿、过渡费补偿、签约腾地奖、房屋拆除奖外,再按如下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1. 凭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被拆迁人除被拆迁房屋外还有住房的,带自有住房合法证明材料)按认定的安置人口×45平方米×256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 当被拆迁原居民在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合法住房正屋建筑面积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大于45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住房正屋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

3. 被拆迁原居民需要购买公寓式安置住房的,按《汨罗市人民政府沿江二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拆迁原居民购买公寓式安置住房办法》规定购买。

4. 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被拆迁原居民选购由汨罗市房屋拆迁部门备案的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商品房楼盘的,再按如下规定给予购房补贴和税费补贴:

(1)凭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按所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400元的购房补贴。

(2)凭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按所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税费补贴,税费补贴包含但不限于商品房交易的税费补贴、三年物业管理费补贴、物业维修基金补贴等。

(3)被拆迁原居民购买商品房补贴和税费补贴面积不得超过按认定的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

(4)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楼盘见本方案附件一。

5. 被拆迁原居民选择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时,过渡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六个月。

第八条  非原居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非原居民指不是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合法房屋在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

(一)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包括:房屋主体结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青苗补偿、权证补偿、搬家补偿、过渡补偿、签约奖和腾空拆除奖。

1. 房屋主体结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青苗补偿。

被拆迁房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房内外附属设施、青苗等补偿由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如评估价格低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80%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80%套价核算结果予以补偿。

2. 权证费补偿。

被拆迁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给予4000元/本的权证补偿。

3.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

搬家费补偿标准按1500元/户•次,安置人口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搬家费补偿150元,搬家费补偿按两次结算。

过渡费补偿标准按600元/户•月,安置人口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过渡费补偿50元,选择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费补偿按6个月结算。

被拆迁非原居民获得上述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拆迁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权证无条件交房屋拆迁部门,并配合房屋拆迁部门依法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4.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分阶段按如下规定给予签约腾地奖:

第1至45天签约的,按被拆迁住房正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

第46至90天签约的,按被拆迁住房正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

超出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5. 房屋拆除奖: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交房并配合拆除被拆迁房屋的,一栋一户的按10000元/栋、一栋多户的按5000元/户给予腾空拆除奖。

(二)安置

本项目非原居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住房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后,自行购买商品住房的安置方式。

1. 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被拆迁非原居民,除获得房屋主体结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青苗补偿、办证补偿、搬家费补偿、过渡费补偿、签约腾地奖励、房屋拆除奖外,再按如下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凭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被拆迁人除被拆迁房屋外还有住房的,凭自有住房证明材料)按被拆迁正屋合法建筑面积×2560元/㎡给予购房补助。

2. 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被拆迁非原居民选购由房屋拆迁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楼盘的,再按如下规定给予购房补贴和税费补贴:

(1)凭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按所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的购房补贴。

(2)凭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按所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税费补贴,税费补贴包含但不限于商品房交易的税费补贴、三年物业管理费补贴、物业维修基金补贴等。

3. 被拆迁非原居民购买商品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正屋建筑面积,当被拆迁非原居民的合法正屋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购买商品房补贴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4. 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楼盘见本方案附件。

被拆迁非原居民选择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时,过渡期限为自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六个月。

第九条 拆迁合法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补偿与安置

(一)拆迁具备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二)拆迁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三)拆迁经依法批准的规模种、养殖用房,房屋主体及设施按评估价值补偿,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另按种、养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未经依法批准的规模种、养殖用房,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种、养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补贴后不再另行安置。

(四)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五)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条 违法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及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等处理规定

(一)违法建(构)筑物

凡没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一律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合法性认定,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二)临时建(构)筑物

1.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2. 拆除由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3.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三)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

1. 拆除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适当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2. 拆除已废弃的农林牧渔生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一户多宅

根据国土法一户一宅的原则,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及其附属设施按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其它不予补偿和安置

1.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2. 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和安置。

3. 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4. 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 凡已经接受安置的被拆迁人再申请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保障与监督

(一)房屋拆迁或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拆迁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六)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对被拆迁或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拆迁或征收部门处置,被拆迁户或征收户不得私自处置,否则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拆迁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被拆迁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拆迁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拆迁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拆迁部门承担。新增户头和项目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

(四)被拆迁人腾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拆迁人的补偿款。

(五)拆迁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授权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汨罗市2016年-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商品房房源备案明细表

汨政办发〔2017〕4 号(汨罗市沿江二期和劳动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