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清理规范民间投资管理公司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3-1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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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政告〔2013〕1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清理规范民间投资管理公司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清理规范民间投资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切实加强防范,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市政府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等单位配合,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资管理公司的清理规范和日常监管,依法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

  三、市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市场巡查,严格年检制度,严格广告监管。在办理投资、担保、咨询类中介公司登记注册时,要依法依规从严核定其经营业务和范围,严格出资人资格认定,提高注册资金额度,扎实做好审批前调查工作。

  四、市人民银行要加大利率监测和反洗钱监控力度,加强对投资、担保、咨询类中介公司的账户和征信管理。市内所有投资、担保、咨询类中介公司必须定期向市政府金融办和工商局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决不允许逃避监管。

  五、市公安局要加大对投资管理公司日常营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规融资、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自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民间投资管理公司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对全市所有民间投资、担保、咨询类中介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无证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凡已经工商注册登记但超范围经营,或进行夸大和不实宣传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凡非法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七、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高息等各种诱惑,谨慎投资、谨防受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凡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八、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电话:0730-5231011。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