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 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7-03-0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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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办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汨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汨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房地产及林业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遵循便民高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处理指导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合法取得,但地上建筑物跨宗压线、无报批手续等造成建筑物无法核验(含土地、规划、消防等核验)的情形,权利人可先就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已办理了该类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待地上建筑物经相关部门处理并核验合格后,方可申请该类不动产的土地、房屋一体登记。

二、对于在不动产登记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存在建筑物超出土地权属界线的,按原证载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登记。

三、土地权属界址未发生变化、房屋未改(扩)建的,但存在实际测量土地面积、房屋面积与证载不一致的,以土地、房屋实测面积为准。

四、已形成共用宗地(如联建等)、并取得土地证或房产证的申请不动产登记,直接按共用宗地登记。但未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的须按正常转移程序办理。

五、关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有房屋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

1.已取得房产证但土地尚未分户的,由已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房产证的权利人直接向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房产测绘以栋为单位出具分户(室)测量成果;不动产直接按以下内容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已上市交易的须办理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宗地面积“以栋为单位按建筑物的垂直投影计算共用宗地面积”。

2.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户主自行改建、扩建的部分,不动产(土地、房屋)只登记合法部分,未合法化的部分不予登记。

3.因企业破产、改制或开发企业撤离而无牵头单位的,可由接管单位或社区牵头,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六、关于林权登记。因原林权证权利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登记或林权登记事项有错误需要更正登记的,可由市林业局在原林权证上予以记载登记,登记依据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不适合在原证上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另发新证。林权调绘暂沿用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勘测的成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结新证及证明后,需及时向市林业局提交办理结果及有关资料。

七、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