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行政村合并后村卫生室设置的实施意见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7-04-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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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行政村合并后村卫生室设置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层发〔2016〕1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政村合并后村卫生室设置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置原则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居民卫生服务要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五)保持设置工作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设置方式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一室多人。人口较多、地域较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确定其中一所为行政村卫生室,其他为行政村卫生室的医疗点;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村卫生室职能。本轮合乡并村中,因撤“村”改“居”行政村更名为社区居委会的,原行政村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居委会卫生室。

三、命名原则

若一个行政村只设一所村卫生室,其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

若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室多点的,其中行政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其他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乡村医生姓名+卫生室。

社区居委会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社区居委会名+卫生室。

四、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的确定原则

行政村卫生室的法人代表为村委会(或居委会)主任,其负责人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一个村有多名乡村医生的情况下,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优先确定为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

(二)在一个村有多名乡村医生并且执业资质相同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选,确定其中1名为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

(三)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担任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

五、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设置方案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六、其他事项

(一)村卫生室设置后,年满65周岁的老年乡村医生原则上注销注册,因特殊需要未注销注册的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金”。

(二)村卫生室设置后,凡注册在村卫生室的所有乡村医生都享有承担本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力和义务,其工作任务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根据各乡村医生的工作业绩进行分配。

(三)村卫生室设置后,市卫计局要及时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相关执业证件。

(四)村卫生室设置后,其牌匾、医疗文书等均需与村卫生室名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