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22〕5号
高新区管委会,飞地园管理办公室,屈子文化园事务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汨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为加强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理决定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范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规定如下:
一、审核机构
市司法局负责本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报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范围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六)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八)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
(九)行使行政优益权作出的行政协议处理决定;
(十)国家、湖南省、岳阳市规定以及汨罗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五)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还要对征收补偿方案、意愿征询情况、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材料报送要求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部门、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在向市司法局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政府信息公开文书草案;
(二)案件案卷(含立案表、询问笔录、视(音)频、鉴定材料等);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四)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包括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承办部门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六)进行法制审核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时限
市司法局在收齐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有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本条规定的审核期间自市司法局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补充材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承办部门认为执法决定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可以商请市司法局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六、审核方式
市司法局一般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法制审核,亦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核:
(一)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建议。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询问了解。
审核完毕,由市司法局填写《汨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档,一份交承办部门存档。
七、审核意见处理
法制审核通过的,由承办部门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要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收到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在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审核。
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要按照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八、法制审核目录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的制定、更新及发布等工作。
涉及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理决定事项调整时,市司法局应及时更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并重新发布。
附件:1、汨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2、汨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单
附件1
汨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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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行政执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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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59.63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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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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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6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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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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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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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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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6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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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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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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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69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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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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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3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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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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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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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4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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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20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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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58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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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4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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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3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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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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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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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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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79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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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50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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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57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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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8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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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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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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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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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3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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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31、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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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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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36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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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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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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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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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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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60、61、62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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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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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4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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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1.22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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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9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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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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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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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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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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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4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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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强制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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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68条、69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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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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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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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1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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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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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0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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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1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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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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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43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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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36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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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征收及补偿决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26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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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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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征用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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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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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54.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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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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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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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森林防火条例(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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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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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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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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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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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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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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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岳阳市及本市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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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决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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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处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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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
土地管理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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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协议处理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等) |
附件2
汨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制审核单
收案日期: 年 月 日 收案编号:( ) 号
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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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内 容 |
1.行政执法管辖权: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4.适用依据: 5.执法程序: 6.事实认定及证据: 7.执法理由: 8.救济途径告知: 9.行政执法文书: 10.行政执行主体、条件、方式及时间: |
处 理 意 见 |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审核通过。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通过,建议退回,重新或补充调查。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基准不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应予以变更或修正。 4.程序违法,不予通过,应予以纠正。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其他说明: |
经办人 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 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此单一式两份,一份回执联,交经办部门归档;一份留存联,交汨罗市司法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