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20-01-16 15:50
浏览量:1 | | | |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汨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汨罗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luo.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汨罗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汨罗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具体包含如下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全市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重点工程计划等。

4、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向全市人大代表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5、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全市主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预案或目录,更详细的内容可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或相关部门查阅。

6、行政审批项目

主要包括:全市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承办单位等信息。

7、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全市主要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等。

8、其它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汨罗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汨罗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

汨罗市城西政府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730-5172259

传 真:0730-5172259

邮政编码:414400

电子邮箱:mlzfb@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汨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汨罗市政府办公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 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