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发改[2016]47号
关于废止原汨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工程通过验收的批复》的通知
汨罗市自来水公司:
二00八年八月,原汨罗市物价局根据岳阳市物价局《关于汨罗市城关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建设工程通过验收的批复》(岳市价函[2008]17号)文件精神,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我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工程通过验收的批复》(汨价函字[2008]14号),对加快我市物业管理小区户表改造进度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17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第21条“供水企业对暂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的转供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小区的供水,应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按售水量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6-8%的幅度优惠。”的相关规定,在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原汨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工程通过验收的批复》(汨价函字[2008]14号)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经研究决定,废止原汨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工程通过验收的批复》(汨价函字[2008]14号)。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抄 送 : 岳阳市发改委。
汨罗市水务局 。
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