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局办公室   日期:2017-09-1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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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7〕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

增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收入,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聚焦重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让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实现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愿景。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就业规模平稳扩大,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收入分配格局不断优化,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人群比重上升,低收入人群收入明显提高;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现行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

二、实施重点群体激励

针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等重点群体,实施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全省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

(一)技能人才激励。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待遇。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激励方式,积极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分配方式,有效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湖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贯通职业资格、职称和学历认证渠道。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积极落实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得职业资格后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负责)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高技能人才选拔等活动,精心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性或区域性高水平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宣传劳动模范、芙蓉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经信委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

4.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加大农民培训和促进就业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县级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鼓励农民通过非全日制的"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相关高校和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引导每所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特色专业群,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计划。(省教育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主导产业,扩大特色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培育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经营性收入。(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旅发委负责)

6.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逐步实行返乡务农大中专生人事代理管理,开展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政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7.创新金融扶持政策。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新型职业农民的融资产品,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贷款风险容忍度,并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农业保险险种创新,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

8.完善科研人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探索建立不同类型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通过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多重激励,激发科技创新热情。扩大科研单位人财物支配权,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9.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制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调整、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可破格晋升。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营造宽容失败、勇于突破的创新氛围。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0.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改进和简化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调整审批权限,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实际贡献挂钩。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负责)

(四)创业人员激励。

11.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简易注销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推进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改委负责)

12.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推行"互联网+创新企业"新模式。加强创业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扶持创业政策。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加强创业导师和企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13.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依法查处垄断行为,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知识产权局、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

14.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健全以综合绩效考核为基础的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机制。落实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政策,对市场化选聘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差异化考核与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制订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规范有序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文资委负责)

15.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落实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六)基层干部激励。

16.完善工资制度。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完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7.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8.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

19.推进产业扶贫济困。着力推进"四跟四走"产业扶贫,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金融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旅发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0.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着力推进劳务协作脱贫,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1.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负责)

三、开展支撑行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为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22.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强生产制造和生产服务的结合,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鼓励发展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分享经济,促进灵活就业。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3.促进劳动力流动。加快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保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劳务协作,争取沿海省市区吸纳更多我省劳务人员。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深入推进返乡人员创业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吸引更多人员回乡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负责)

24.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服务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推进招聘信息与全国联网,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积极拓展人力资源服务新兴业态,着力打造包括招聘、培训、测评、咨询、外包等多项业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条,在产业聚集、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设施齐备、功能齐全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合理调整职业教育层次、类别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整合县域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推动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提升。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共建重点专业,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负责)

26.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进全民技能提升。健全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制度,探索整合省内各部门的补贴资金,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农委负责)

27.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和调整新型学徒制培训激励政策,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28.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发布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全面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9.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残联、省总工会、省扶贫办负责)

30.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待遇水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根据国家部署,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落实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负责)

(四)财产性收入拓展行动。

3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培养居民理财能力、风险识别与抵抗能力,引导居民科学理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3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湖南证监局分别负责)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33.建立透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进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推动阳光分配,建立覆盖全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逐步提高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比例。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建立与企业行业地位、功能性质以及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任选方式相匹配,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34.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强对财政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严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有效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落实好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省审计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35.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多层级归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建立收入和财产监测系统,提升居民收入监测水平。完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体系,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提升调查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6.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与国家部委的衔接沟通,抓好我省相关工作的部署,大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居民增收的具体办法,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

(二)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加强政策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营造全面推进激励增收方案实施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和创新创富精神,不断激发全省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