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从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日前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办法》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下: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情形一:
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情形二:
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情形三:
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情形四: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情形五: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情形六:
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情形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办法》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欢迎人民群众如实监督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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