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的
若 干 规 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负责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我市教育科学发展,现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把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优先位置
(一)将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发展的永恒重点。年初专题研究部署,年终专项总结表彰;加大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在素质教育目标管理中的权重;加大对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负责队伍建设工作的干部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管理网络。
1、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人事股、计财股、纪监室、督导室、教育工会等负责全市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统筹、协调和监管。
2、市直学校校长、各乡镇初级中学校长为单位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校、本乡镇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3、市直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乡镇初级中学的常务副校长、中心小学校长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学校、本学段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师队伍培训
(一)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
1、明确师德要求。师德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准为重点,以解决违背师德规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造就一支对事业忠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2、强化师德教育。把师德教育作为教师教育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分市、乡(校)两级每两年轮换评选一次师德标兵、举办一次师德论坛。
3、加强师德宣传。以庆祝教师节和表彰名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安贫乐教先进个人等为契机,集中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师德典型重点宣传和师德标兵报告团活动,大力褒奖和广泛宣传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进一步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4、严格师德考评。建立师德考评机制,将师德建设与单位的目标管理、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教师的综合评价有机结合,师德建设不合格的单位与个人,在年度队伍建设与教师个人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凡教师资格认定、新教师聘用、干部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培训进修、评优选好、晋职晋级,都必须首先通过师德考核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教育劝诫,经教育不改者,要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甚至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各单位要面向全体教师建立师德档案,对师德年度考核情况要如实进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
(二)坚持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创建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的教师教育体系。
1、建立和完善教师全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岗位培训与达标考核制。
(1)教师继续教育以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所有教师按照专业对口原则,都要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时间每个周期均不得少于240学时。
(2)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学籍档案和学分制管理。将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纳入人事管理档案,将学分成绩作为教师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教师学历层次培训目标。到2010年,幼儿教师均达到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均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45周岁以下的均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阶段教师均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鼓励中小学幼儿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近三年内,35岁以下小学、幼儿教师有30%分别参加本科、专科学历提升教育;40岁以下的初中教师有5%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40岁以下的高中教师有15%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省级示范性高中教师在2010年前有30%取得硕士学位或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
(4)教师基本能力培训目标。专任教师均能使用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水平达标层次:语文学科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余学科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凡未达到此水平层次的教师都必须参加普通话培训,并通过相应达标考试。专任教师计算机水平均达到一级以上。专任教师均掌握“音像教材编制技术、媒体播放技术和媒体维护技术”。65%的专任教师高级信息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建立和完善教师全员业务理论考试制度。
所有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三年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师业务理论考试。中小学专任教师业务理论考试成绩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教师聘任、解聘、辞退以及教师职务评聘、奖惩和教师工资晋升的主要依据。三年内没有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业务理论考试或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原则上不能获取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同时还不得申请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3、突出培训重点,加大名师、名班主任和名校长的培养培训力度。
(1)骨干教师培养与培训。各单位都要制定好骨干教师培养与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制度,2012年前,全市选送培训国家级骨干教师0.7‰,省级骨干教师8‰,岳阳市级骨干教师10‰;每两年选拔培训县市级名师10‰,乡(校)级名师5%—8%。
(2)班主任岗位培训。建立班主任培训制度,2008年至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中小学班主任第一轮岗位培训工作。每三年对中小学班主任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将班主任培训成绩纳入市级“优秀班主任”评选中,市级“优秀班主任”与市级“名师”同步表彰奖励。
(3)中小学校长培训。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正副校长进行岗位提升送培或培训,五年内岗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凡参加提高培训的中小学校长都要取得由培训机构颁发的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4)短缺学科教师培训。对农村中小学校短缺学科教师除按上级要求做好送培工作外,每年暑假组织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5)学校特殊岗位人员培训。每年暑假组织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4、坚持校本培训与校本教研相结合,注重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研究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的管理机制。校长负总责,学校所有学科的教研均应有学校领导分管,学校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学科研讨的时间不得少于每两周一次,每次不得少于60分钟;学校教科室应下设若干个学科教研组和备课组,选派出类拔萃的骨干教师兼任负责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项教研和培训活动;加强过程管理,落实工作常规,严格工作考评,定期表彰奖励。
(2)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教师参与校本培训与校本教研的主体意识。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校本培训制度、学校教研制度、学科教研制度、课题研究制度、集体备课制度、结对帮扶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和组织落实,引导教师建立一种工作、学习、研究一体化的新型职业生活方式。
(3)坚持立足课堂,围绕教育教学开展培训与研究。学校每周应有一次校本培训、教研活动;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导主任每人每期参与听课、评课不少于25节,教师每人每期不少于15节;教师每人每周至少应有一次课堂教学反思或教育教学反思,每学期至少应撰写2篇阶段性反思(理论反思)文章,每学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4)坚持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及教师读书活动。每学期学校应重点安排几项专题学习内容(信息技术、班主任培训等),促进教师进行专题研修;发挥名优、骨干教师作用,抓好“青蓝工程”,开展“书香校园”活动,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教育教学专著。
5、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成人教育中心“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促进市成人教育中心与市教育技术中心和教研室等部门实行教师教育资源的整合,创建省级示范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
(2)建立市成人教育中心教师“挂牌上岗”制度。市成人教育中心从事教师培训工作的教师学历均须达到师范本科及以上毕业,教育教学能力“民意测评”满意率须达60%以上。凡学历或教育教学能力不达标的教师,从2008年起,三年内均须通过进修、自学等培训形式,达到全面适应本专业教师培训的要求,否则,不得从事教师培训工作。
(3)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管理机制,对培训对象实行电子注册和学分制管理。学分及时反馈到送培单位进入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并呈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作为审批和颁发结业证书的依据,单位送培和教师培训情况适时在局域网上通报和公示。
6、切实保障干部教师队伍培训经费,建立培训成本分担机制。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由事业费开支。
(2)各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的15%用于干部教师培训。
(3)干部教师培训经费由市教育局、乡(校)和个人三方分担,干部教师学历提高培训经费以个人负担为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干部教师集中培训经费,以单位负担为主,具体比例依据培训情况确定。
(4)干部教师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与考评,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师队伍管理
(一)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都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方能上岗任教,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中小学新增教师都必须根据需求计划,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补充,优先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
(二)实行教师编制规范化管理。市教育局于每年6月严格核定各乡镇(学校)教师编制,各单位一律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坚持编制“实名制”,对于在编在岗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劳动纪律,切实加强管理。对于在编不在岗人员和在岗不在编人员,必须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管理到位。未经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跨单位、跨乡镇、跨学校(市直)借调在编人员;纯属个人行为进行串岗的,不得参加本单位职务评聘、评优选好,个人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定为不称职,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相关项目记0分;对于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符合停薪留职条件的,必须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未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不属停薪留职范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岗外出打工、求学、进修等,一律视为自动离职;在编人员离岗离校从事其他职业,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对确需临时聘用的人员,必须依法聘用、依法管理,不再聘用时,必须依法辞退,妥善处理,不得留下隐患,不得引发矛盾。严格教师请假制度,审批程序为:一个月以内,乡镇中小学校由中学校长审批,市直学校由校长审批;三个月以内由市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半年以内报市教育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批;半年以上报市教育局局务会议审批。审批工作严格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要求各单位(学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依据标准测算教师的总量、结构等需求情况,制定好用人规划;在额定编制内,科学地确定校内各类人员岗位,合理地设定各岗位工作量;坚持“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定酬”的原则,奖勤罚懒,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建立和完善教师转任交流机制,通过单列考核指标、优先晋职晋级等措施,定期选派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到农村边远乡镇支教。鼓励教师资源在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通过采取组织调配、岗位调整和培训提高等方式逐步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学段安排、学科搭配、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性别比例、人员余缺等结构性不合理问题。若涉及在编教师异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后,调出单位必须在先确保本科目教师相对富余,再考虑申请人实际的前提下,方可签署同意调出的意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高中阶段学校、初级中学、小学非教学人员的比例分别不得突破单位应配编总数的25%、16%、9%。中小学校负责干部都应兼课。
(四)完善考核、奖励制度,着力加强农村教师和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适应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特点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科学考评其德、能、勤、绩和学识水平,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岗位调整、晋职、晋级、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按规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科学、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允许农村学校低职高聘教师,将职评指标向农村学校和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发挥职务评聘在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中的杠杆作用;评先评优和免费培训向农村和教学一线教师倾斜;积极落实农村教师的各项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逐步缩小城乡教师之间的待遇差别;完善农村教师特困补助和“安贫乐教”奖励制度;加大“名师工程”实施力度,设立名师岗位津贴,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加大对优秀、先进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奖励和宣传。
(五)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建设。
1、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在规定职数范围内,履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命(聘用)、任职试用等程序;选拔任用中小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履行民主推荐、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校务委员会研究确认、报市教育局人事股备案等程序。
3、建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必须委托教育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4、坚持干部年度考评制。在干部年度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律免去现职,一年内不重新启用,也不作为干部异地安排,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再列入讨论对象。
5、坚持“凡进必考”制。选拔中小学校负责干部和教师进市教育局机关,一律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