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精准扶贫和教育扶贫,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缩小城乡差距,整体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更高品质的生态文化活力汨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5〕114号)和《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岳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下同)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应当始终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甘于奉献、扎根乡村,以学校、乡镇、县(市)、地(市)、省级名师为支撑和引领的金字塔型乡村教师队伍,切实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资源配置不均、队伍结构不优、补充渠道不畅、职业吸引力不强”等制约乡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乡村学校办优质教育提供师资保证。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队伍管理体制,确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全面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科学合理流动,全面实现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在乡村学校均衡优化配置。
第六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待遇留人、条件留人、情感留人、事业留人”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激励机制,切实增强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努力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和教师到乡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七条 编制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根据我市教师队伍现状、学校工作总量与岗位工作量分配、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及学校布局调整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科学预测未来5年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在数量、结构和素质等方面的需求,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
第八条 建立稳定可靠的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和机制,切实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
(一)加大教师招聘力度。编制部门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按照城乡统一、退一补一、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等要求,充分考虑我市教师编制需求实际,及时制定当年教师招聘用编计划。教育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当年教师用编计划,制定乡村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对被招聘到我市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按照中央和湖南省、岳阳市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加大教师引进力度。开辟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的“绿色通道”。以岳阳市“四海揽才”计划为指引,面向乡村学校教师紧缺学科,对于具有重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优秀骨干教师,可以由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考察的方式直接引进。采取解决夫妻分居、安排子女就读、改善居住和教学条件等优惠措施,鼓励市域外优秀教师通过选调方式来我市乡村学校任教。志愿来我市乡村学校任教的市域外其他教师,在其办理招聘、调动时尽最大可能简化手续、优化服务。
(三)加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力度。根据乡村学校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制订好初、高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确保到2020年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成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培养计划原则上须定向分配到乡镇,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四)建立退休教师支教讲学制度。对于确有特岗需要的乡村学校,采取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的办法,定向予以补充。市、乡镇财政分别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条 制定《汨罗市乡村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汨罗市乡村教师管理规定》,用制度切实规范乡村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持续提升乡村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的力度,关心、引导乡村教师政治上成长进步;进一步加大乡村教师师德教育力度,把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继续教育的首要内容,融入到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贯穿到师德学习、实践、考核、评价、监督、奖惩、宣传、推介等管理建设的全方位;进一步注重把法制教育融入师德教育,强化法律对师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落实师德表现在乡村教师综合评价中的首要位置,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全面提高乡村教师专业人文素质和育人水平。
1.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地位。按照党的十八大“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把乡村教师全员培训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规划、优先落实、优先保障,确保以五年为周期,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园)长进行360学时的业务培训。
2.进一步整合乡村教师继续教育资源。支持市级乡村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和乡镇级继续教育培训网点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市教育体育局为统领、市教师发展中心为支撑、湖南省教师发展中心和省内外高等院校为补充、基层学校为主体的培训体系,为乡村教师全员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高效服务。
3.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继续教育模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实行项目化管理。在培训对象上向乡村教师倾斜;在培训的实施主体上逐步向乡村学校转移;在培训的执行标准上,坚持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相应的教师专业标准为指导;在培训方式上实现转型,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在培训组织上实现培训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反思;在培训成果上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助推乡村教师互学互鉴。
4.进一步发挥名师名校长工程的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支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湖南省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十百千万”培养工程和岳阳市“巴陵人才工程”、“十百千”园丁工程。进一步推进汨罗市“名师工程”,引入第三方评价,设立乡村名师专项,加大选拔培养、表彰奖励力度,同时,对名师、名校长和名学校集于一体的乡村学校,设立乡村名校专项,市、乡镇政府给予特别奖励,财政保障逐步提高奖励标准,为乡村名师、名校长和名学校发挥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搭建好平台,提供全方位支持、服务。
5.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教师的管理。按照“严格、规范、全面、标准”的要求,完善乡村教师进、退、流、转、教育、管理、考评、奖罚、问责和追责等制度,强化对乡村教师师德、师能、师风等现实表现的管理与监督,对合格、优秀的乡村教师给予应有的、足够的支持,同时,对不合格、不适应的乡村教师,不仅不能享受支持计划中的相关优惠,而且应依规依纪严肃惩诫,严格处置。
第十条 真心实意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和待遇,为扎根乡村的教师群体营造一个心平气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广大乡村教师“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让乡村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最让世人羡慕”的职业。
(一)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政治地位。
1.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党政主要负责干部应带头联系学校,定期走访、慰问乡村教师,积极解决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法打击“校闹”和侮辱、殴打教师等违法行为,让乡村教师更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汨罗电视台、《汨罗周刊》、汨罗时刻、微汨罗等媒体要大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的典型事迹,塑造乡村教师的良好形象,凝聚强大的正能量。
2.进一步发挥乡村教师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在优秀乡村教师中重点培养、培训一定数量的市(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扎实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优先邀请乡村教师中的代表和委员参加重大会议或活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解决。
3.进一步提高涉及乡村教师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透明度。
(二)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经济待遇。
1.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确保乡村教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区教师工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按照本市范围内所有公职人员统一的缴费比例和标准,依法依规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53号)等文件,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和其他补贴以及乡村教师中特殊岗位人员津贴(如班主任岗位津贴等),确保乡镇工作补贴不冲抵原已享受绩效工资中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2.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健康。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578号)精神,从2015年起,参照我市公务员身体健康检查项目和标准免费组织全市中小学教师身体健康检查,相关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3.建立和完善乡村教师重大疾病和特困救助机制。尝试率先建立健全国家医疗保障、购买医疗商业保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救助三方结合的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机制。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建立市(县)级教师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支持各级教师奖励基金会、扶贫基金会、慈善会、教育工会等组织,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联动机制,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提供救助。
4.设立乡村特岗支教名师津贴。充分发挥市级以上(含市级)名优骨干教师对乡村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经推选审定,城区名优骨干教师到缺编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贫困乡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安排乡村特岗支教名师津贴。
(三)切实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学习条件。
1.以《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文件为指导,在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和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的同时,同步规划和建设好乡村学校教师办公用房,添置好办公用品等配套设施设备,为乡村教师创造一个相对舒适的工作环境。
2.按照《汨罗市“十三五”规划》建设好乡村教师周转房,并针对乡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整合并利用撤乡并村闲置的公共资源,努力改善乡村教师的住宿条件;鼓励和支持乡村学校办好师生食堂,着力解决好乡村教师的餐饮问题,为乡村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安居乐业提供生活条件。
3.深入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有计划、有步骤地为乡村教师配套配备必要的教学用电脑,为乡村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和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
第十一条 改革和完善编制管理制度,为乡村中小学校科学定编定岗和教师资源均衡优化配置夯实基础。
(一)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确保编制总量跟学生和班级规模及其变化趋势相匹配。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调整、不同学段的学生和班级规模变化、出生人口总量变化趋势等情况,及时调整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乡村学校应按照“补一退一”的原则,坚决清退临聘代课教师,禁止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新增和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
(二)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确保乡村学校教师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业务培训。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级小学和教学点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均衡城乡教职工工作量,缓解乡村教师工学矛盾。市教育体育局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将压缩的非教学人员编制调节给教学人员编制,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编制调整到教学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即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节余编制调整、补充到教学人员编制,重点解决教学点和村级小学各个科目合格教师全覆盖,充分发挥编制管理效益。
(四)制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市(县)级标准,确保分配上的公平、公正。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教育体育局应将编制管理和工作量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乡村学校根据本校编制总额和工作总量计算平均工作量,并按每一位教职工实际负担的工作量,计发其绩效工资中的工作量部分。
第十二条 改革和完善“县管校聘”管理体制以及交流轮岗、支教援教制度,规范、促进本区域内教职工按需和有序流动。
(一)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的转变,为组织城区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城区中小学教师评聘一级(原中级)、高级职务(职称)应分别有1年以上(含1年)、2年以上(含2年)乡村学校工作经历。积极探索通过定期交流、对口支援、教师走教等方式,重点推动城区和乡村、优质和薄弱、中心和偏远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到2017年,全面实施市(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到2020年,实现市(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加强对特定教师群体的契约管理。对公费师范生、乡村市级以上名师等约定了服务期限的特定教师群体,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其按约定完成服务期限。根据岳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规定,乡村教师被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应在乡村学校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第十三条 改革和完善评价奖励制度,真正让那些“品德好、能力强、业绩优、评价高”的优秀乡村教师享受荣誉、得到实惠,从而更大程度地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一)改革和完善职称评聘制度。全面推进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市(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适当调整乡村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一级(原中级)职称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职称增加3个百分点,分别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具备初级职称和工作满30年具备一级(原中级)职称且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教师。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设置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
在落实岳政办发〔2016〕28号文件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允许和支持乡村学校实行评聘分开,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乡村教师实行低职高聘。
(二)改革和完善教职工岗位目标管理评价制度。乡村学校应当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岗位目标管理评价方案的制定程序,方案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进一步提高评价透明度,主动公开评价方案、数据、方法、过程和结果。坚决杜绝评价中的“人情分、关系分”,避免因评价不公挫伤教师工作积极性。坚持将教职工公认的评价结果与教职工职称评聘、绩效工资计发、名师评选、评优选好、晋级晋升等实际利益切实挂钩。
(三)建立健全向乡村教师倾斜的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岳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规定,在评选表彰各级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特级教师评选指标和评选条件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为乡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由岳阳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每2年表彰奖励一次。
增设“汨罗市优秀乡村教师”奖,由汨罗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奖励基金会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支持乡镇、村(社区)、学校每年表彰奖励扎根本乡本土的优秀教师。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对优秀乡村教师予以奖励。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主体,应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成立汨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联系教育的市委常委和分管财政、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统筹管理我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教育、发改、编制、人社、财政、房地产、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有关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内部管理。发改部门应当加快编制乡村学校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编制部门应当创新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方式,坚持放管结合,加强需求预测,加大对乡村教师补充和优化的支持力度,为乡村教师队伍持续稳定和适应需要提供切实保障。人社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和职务(职称)评聘改革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教师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乡镇工作补贴发放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倾斜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并会同相关部门整合乡镇闲置的公共资源,支持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学习条件。房地产部门应当在公租房分配上优先安排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乡村教师。国土部门应当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保障教育用地,优先解决乡村学校土地确权发证问题,确保教育教学不因土地使用受到影响。规划部门应当将乡村学校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位置。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乡村学校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支持乡村教师安居乐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学校及周边治安管理,保障乡村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增加财政投入,提供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改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其中,市财政应按照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预算教师培训经费,并逐步提高比例;乡村学校应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逐步提高比例。
第十七条 落实年度任务,分步推进到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及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年度计划,以思想认识到位、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来强化执行,确保顺利完成年度任务,并在支持计划年限内全面实现本细则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年度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存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强化督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继续完善对乡镇党委、政府的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同时启动“同级督政”工作,对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年度任务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时通报并适时公布督导结果。市人民政府督办室应当协同加强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工作。对在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