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以下简称“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有序开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能,依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汨罗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是教师进修学校的延伸,是引导学校组织开展校本研训活动的现场,是区域性教师培训基地,是各片区学段、学科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师德为先、能力为本、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培训原则,紧扣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为核心,以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特别是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见习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实训相结合、集中研训与个人研修相结合,坚持需求问题化、问题专题化、专题课程化,切实解决课程改革过程中教师所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努力构建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以及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对学员参加培训的各项管理。
第二章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学员管理
第五条 凡在各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接受培训的教师,无论其接受的培训性质、层次,均为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学员。
第六条 学员由各学校根据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下达的培训计划和各学校的实际情况选送。
第七条 学员在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培训、研修、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培训、研修、学习表现及成绩考核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培训、研修、学习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和学分,即培训合格证;学习优秀者获得优秀学员证。
(三)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本局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员在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精力学习,按要求参加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安排的上课、讨论、实践教学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按时完成并上交作业(结业论文、课例设计或报告等)。
(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本局、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本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员在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员应当按时参加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组织的与培训相关的各类活动。学员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规范着装、尊重教员。
(二)学员进入课堂后应当在指定座位入座。上课后,学员应当自觉关闭移动电话或者将其设置为静音状态。
(三)学员在课堂上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课,做好笔记,不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学员不得在课堂上吸烟、聊天、睡觉、喧哗,不得在课堂上接听电话、发短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随意出入。
(四)学员因故不能参加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培训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小时内由班主任审批,半天由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办公室审批,超过半天的须报上级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审批。
第十条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应当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对学员培训、研修、学习的成绩进行科学考评,并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公正评价。具体考核标准由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制定并实施。
第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有权取消学员培训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规章、制度,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
(二)在学校打架、斗殴、酗酒或者发生违纪行为,造成恶性后果的。
(三)请假学时累计达到培训总学时20%,或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培训总学时10%(旷课按照1天8学时计算;不足半天的,按照4学时计算)的。
(四)严重干扰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经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不适宜继续在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学习的。
第十二条 学员参培情况计入个人和送培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评价,并在教师专业成长档案中记载。
第三章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的管理与督导工作,由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牵头,会同相关股室站所共同负责。市教师进修学校会同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具体负责跨片区、跨校培训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支持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教育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并设立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教师培训日常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各阶段的发展规划,决策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重大培训活动及重要问题。
(二)制定、修改、完善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管理制度。
(三)规划、协调、组织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的培训、研修活动。
(四)及时向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申报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计划和方案;定期向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汇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在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的总体安排下,主动与培训者团队成员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培训者团队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集中研修、主持培训。
(六)加强对每期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做好参训学员的考勤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向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上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考核登记表》,作为证书登记的依据。
(七)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培训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
(八)负责每期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专门的档案(包括纸质与电子档案)。
(九)负责区域校际之间的交流。
(十)负责培训专项经费的年度预决算、使用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
(一)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培训者由教师培训者团队成员或临时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二)培训者在课堂教学实施前,要结合学科与学员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将需求问题化,问题专题化,专题课程化。
(三)培训者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当带头践行课改理念,注重课堂教学艺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四)培训者在课堂教学完成后,要深入学员沟通交流,收集学员对课堂教学的反馈意见,互动交流教与学的心得体会,并适时进行教学总结,自我反思。
(五)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随机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及学员满意度,并对教学效果好、学员满意度高的培训者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班主任管理。
(一)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为每期培训指定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二)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级的学习、生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主动听取并向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员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指导学员业务学习,负责分组研讨交流等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并为学员创造实践教学机会、提供实践指导。
3.协助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管理办公室调查课程教学质量。
4.负责对学员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登记,协同教师培训者团队成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对学员学习、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5.协助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建立与学员的联系。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要扎实开展校本研训工作,推进校本教研、课改与培训的深度融合,实现研训一体,积极探索特色鲜明、覆盖全员、区域联动、先进高效的校本研训模式,切实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研究水平。
(一)要着眼本校教师的实际需求,以“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家引领”为核心要素,以读书学习、课题研究、专家引领、校本论坛、案例分析、教学反思、结对帮扶、经验交流、协作解决和区域校本研训共同体等为校本研训基本形式,努力提高校本研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二)在认真开展校本研训、总结校本研训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为其它同类学校开展校本研训提供培训者和培训指导。通过名师工作室、导师制、首席教师制、研修共同体等多种形式承担部分优势学科的骨干教师培训;通过现场教学研讨、结对帮扶、定点送教、挂职交流等措施帮助薄弱学校培训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年度考核制度。
(一)各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每年底要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向市教育局教师教育股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培训教育工作计划。
(二)市教育局每年年底对全市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效益跟踪情况等。
(三)对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竞争择优,能进能退,优胜劣汰。对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且绩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实验示范校资格,并停止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资格、收回标牌并公告。
(一)主动申请撤销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资格的。
(二)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应当撤销教师培训实验示范校资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汨罗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