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全面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固体废物。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所利用的固体废物来源、种类及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产品、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七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依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机构技术负责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业范围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现场评价所需的设备、设施;
(六)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机构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机构的评审工作,将评审合格的评价机构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评价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开展节能、综合利用等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文件;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评价报告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自主选择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名单中的评价机构,并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五)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六)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八)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大纲见附件2),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物料衡算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成立由相关单位和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小组,指导和协调评价工作,并对评价机构和被评价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故意泄露被评价企业商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应建立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形成《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自季度终了15日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并附被评价企业的评价报告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全面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固体废物。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所利用的固体废物来源、种类及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产品、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七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依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机构技术负责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业范围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现场评价所需的设备、设施;
(六)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机构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机构的评审工作,将评审合格的评价机构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评价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开展节能、综合利用等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文件;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评价报告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自主选择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名单中的评价机构,并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五)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六)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八)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大纲见附件2),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物料衡算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成立由相关单位和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小组,指导和协调评价工作,并对评价机构和被评价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故意泄露被评价企业商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应建立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形成《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自季度终了15日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并附被评价企业的评价报告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