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工信局   日期:2019-12-1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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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

现将《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12日


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按照《汨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九)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公示的信息要在汨罗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二)办公场所公示。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办事指南、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市、省法制部门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五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声像资料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名称、案件当事人、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及《湖南省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由本行政执法机构专门人员存储。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六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法制股负责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九条  局法规股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五)需要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主体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法规股审核。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局法规股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