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知发[2006]34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现将《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将于明年正式启动。接此通知后,望你们积极做好调研摸底工作,有关推荐、申报、审批等具体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我局已发文件(湘知发[2006]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办法(试行)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试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成立以单位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制定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有重点、分阶段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第三条 试点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建立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利用、奖惩制度、资金投入及规划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事业单位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技术、产品进出口的全过程,以切实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权益。
第四条 试点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要结合省、市州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计划,制定出本单位的培训方案。试点期间,省、市知识产权局将下到企业,为每家试点企业举办一期培训班,通过上述途径培训出能胜任知识产权工作的骨干,提高企业职工知识产权意识与业务素质,并发挥作用。
第五条 试点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参展、营销、维权和原材料、设备采购等决策中,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切实保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利于本单位市场开发和市场占有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竞争对手跟踪和信息分析机制,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试点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中外专利信息的综合利用。应建立涉及本单位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的专利数据库,加快自主创新进程,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对象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主,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工作议程;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有专利申请(简称“五有”);
(二)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三)所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有强烈需求。
第九条 申报、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报湖南省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企业的主导产品及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等有关材料;
(二)企事业单位试点的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材料应先报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初审,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直及中央在长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五)被确定为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并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单位”牌匾。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行滚动式发展,每年全省100家企事业单位进入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再新增一批。
第十一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全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宏观指导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被确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专项或综合数据库、知识产权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应用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 试点期间,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将对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一次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试点企事业单位所在市州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试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服务与支持,不断探索试点工作的新路子,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试点届满,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考核、验收、评比、表彰等工作,对试点取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验加以推广,优先推荐上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试点单位。验收合格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合格单位”;成效突出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先进单位”;特别突出的,优先进入“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于在试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个人,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