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科技局
日期:2015-05-22 00:00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湘科条字[2006]159号 【发布时间】2006-11-30 【生效时间】 有关单位: 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规划纲要,也是贯彻落实我省“科技兴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整体创新水平和科技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手段,改善科研环境,充分发挥科技资源效益,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湖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促进科技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开放和共享,保障“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条件平台)的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提高科技手段,改善科研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条件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突出重点,促进创新。为建设创新型湖南提供科技基础条件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在中部崛起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 (1)结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 (2)根据“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着重解决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科技服务能力的关键问题; (3)构建和完善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产业(行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科技信息和科学数据共享、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农村科技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 (4)构建和完善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关系,逐步形成全省性的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制度环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成立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领导由科技厅和财政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和财政厅教科文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制定条件平台建设规划和编制条件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 (2)负责组织建立条件平台建设的管理体系,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资料库; (3)负责组织条件平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理、验收和评价; (4)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5)负责条件平台运行的管理与绩效考评; (6)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条件平台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条件平台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场所,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专业人员队伍和管理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1)按要求编写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并严格遵守经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项目预定目标; (2)保证项目所需的配套经费及建设所需的相关条件; (3)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按要求登录条件平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进度要求提交监理申请报告和项目进展汇报材料,自觉接受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的中期监理; (5)项目验收后与办公室签订有关资源共享责任书,所形成的信息资源统一纳入条件平台门户网站,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条件平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评价工作依据《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申报受理规程》、《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评审、立项规程》、《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监理验收规程》和《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绩效评价规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条件平台项目申报要求填报《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专用表)》、《实施方案》和《任务书》,按照省科技厅项目申报时间要求,向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统一申报。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立项并下达经费。 第十条 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经核定后的《任务书》,《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权益和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任务书》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部分具备对外提供服务条件的资源可先行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任务2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针对《任务书》撰写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财务验收报告和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 (3)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执行期监理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2)无法持续稳定的对外提供共享服务;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有重大事项变动未经批准;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未通过财务验收; (6)超过《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中止或撤销 (1)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中止项目或由办公室撤销项目: ①单位主导业务和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 ②丧失技术依托,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③自筹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 ④考评或验收未能通过,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项目中止或撤销资产的处置。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资产,由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3)对造成项目实施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列入科技计划信用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条件平台项目。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条件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项目承担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筹集。财政按项目性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支持比例。自筹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落实,办公室协助。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其范围包括项目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业务费指运行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文献购置费、加工服务费、技术开发费、人才培养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组织管理费指的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组织、论证、评审、监督检查及运行考核等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报办公室核批。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出具财务验收报告,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5)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条件平台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未能按《任务书》规定执行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半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不接受办公室对项目检查、监理、审计和评估的; (4)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中止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转项目承担单位资产账户。对用财政资金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无偿调拨,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结转。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条件平台项目所产生的各类信息资源,经验收后均统一纳入科技基础条件共享平台进行运行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转为资源提供单位。 第二十三条 资源提供单位与办公室签订资源共享合同,并根据合同中的责任、权益和义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源,并接受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将对资源提供单位的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优秀的予以奖励,在新建条件平台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对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资源提供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源提供单位资格,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列入湖南省科技计划信用不良记录名单并进行公示。 (1)资源无法对外提供共享的; (2)对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不力,造成资源流失和损毁等严重后果的; (3)提供资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的; (4)服务质量差,多次受用户投诉,敦促整改仍无改善的; (5)服务中严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