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新闻发布会,发布首批7件民法典新司法解释,宣布废止116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贺荣介绍,经前期梳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现行的、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法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二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三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最高法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同时,最高法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涉及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7个方面,将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贺荣表示,最高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贯彻绿色原则,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介绍,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贺小荣介绍,最高法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作出5个方面修改:
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关于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贺小荣介绍,一是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二是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养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最高法也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以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相关纠纷。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介绍,重大修改有: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
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依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
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是否不再适用?杨万明表示,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符合“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