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细则
来源:司法局   日期:2015-06-10 00:00
浏览量:1 | | | |

关于转发《2015年湖南省司法厅绩效 (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股、室、处、所:

省司法厅下发《2015年湖南省司法厅绩效(工作)评估实施方案》湘司发〔2015〕25号文件,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评估实施方案》及附件2《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综治工作考评细则》、附件3《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非综治工作考评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局将随时检查各县(市、区)司法局工作落实情况,并在10月中下旬对我局司法行政的综治和非综治工作状况进行年终考评。请各司法所,各股、室、处、所认真学习领会《评估实施方案》及三个《考评细则》规定精神,逐条逐款落实到位,在年终考评中取得优秀成绩。

汨罗市司法局

2015年6月2日

湘司发〔2015〕25号

关于印发《2015年湖南省司法厅

绩效(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部门:

《2015年湖南省司法厅绩效(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司法厅

2015 年4 月30 日

2015年湖南省司法厅绩效(工作)评估

实施方案

为严格绩效管理,促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根据《2015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省司法厅绩效评估对象为厅机关各部门,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指局本级,以下简称“两局”)及省属监狱戒毒单位;工作评估对象为市州司法局。

对厅机关各部门实行分类评估。业务部门8个,包括厅法制宣传处、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厅基层工作处、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综合部门9个,包括厅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厅计财装备处、厅政治部组织干部处、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厅直属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二、组织实施

厅绩效办组织实施对厅机关各部门和“两局”的绩效评估,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具体承办。

厅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对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评估(含综治考评)和对全省监狱戒毒单位的执法状况考评。其中,对全省监狱戒毒单位的执法状况考评,分别由“两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考评标准,结合绩效评估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州司法局参与对市州监狱戒毒单位的执法状况考评。

“两局”分别参照本方案制定对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的绩效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评估方案和结果报省司法厅、省绩效办审核备案。

对省属监狱戒毒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分别由厅政治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绩效(工作)评估主要考评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上级机关和党组(党委)决策部署、队伍建设等情况。

对厅机关各部门和“两局”的绩效评估,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意见》、省绩效评估有关指标任务情况,考核指标包括部门重点工作、综合指标。具体评估指标及考评细则,由厅机关各部门和“两局”申报、分管厅领导审查或局党委研究,厅绩效办综合后报厅长审定。“两局”结合制定对局机关各部门和监狱戒毒单位的绩效评估方案,将指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报厅绩效办审核备案;厅机关各部门分别将指标任务分解到岗到人,报厅绩效办备案。

对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评估,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有关情况,考核指标包括综治工作考评、非综治工作考评。具体评估指标及考评细则,由厅机关相关部门提出、分管厅领导审查,厅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审定。

对全省监狱戒毒单位的执法状况考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湖南省司法厅关于监狱戒毒系统进一步推进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意见》(湘司发〔2014〕9号)有关情况,考核指标包括执法质量、涉法涉诉信访举报与投诉工作、规范执法和责任追究,以及外部评价等,同时设置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项目。具体评估指标及考评细则,由“两局”提出,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厅长审定。

四、评估时段

对市州司法局的综治工作考评、对全省监狱戒毒单位的执法状况考评时段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其他评估时段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行为发生和结果不在同一评估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评估;行为发生、结果和发现时间不在同一评估年度的,列入发现年度评估;评估结果通报前发生的重大问题列入当年评估。

五、评估方法

(一)对厅机关各部门的绩效评估

指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指标考核、综合评价分别占70%、30%。另设加分项目。

1.自我评估。各部门严格执行每月考核登记、每季考核讲评制度,分别于 6 月 30 日 前、 9 月 30 日 前、 12 月 15 日 前将上半年、三季度和年度自评报告报送厅绩效办。年度自评报告中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在报送前,须在厅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督促检查。厅绩效办牵头,各数据采集部门采取台账登记、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部门重点工作完成进度、质量、效益情况,以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3.指标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验收相结合。对纳入绩效评估的指标项目,各数据采集部门原则上依据平时考评掌握的情况计分。12月中下旬,厅绩效办牵头组成考评组,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对各部门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听”,主要是听取部门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进度、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说明原因。“查”,主要是查看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会议记录、管理台帐等过程记录资料。“看”,主要是看指标任务完成结果、核验工作落实具体情况。“访”,主要是座谈或走访,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4.综合评价。基本分为30分,其中领导评价、部门互评、工作对象评价各10分。各类评价分优秀(满意)、良好(比较满意)、一般(基本满意)、较差(不满意)四个等次。评价某部门为“优秀”或“满意”的,该评价按满分计分;良好(比较满意)及以下等次依次等差递减20%计分。

领导评价、部门互评采取召开厅绩效评估汇报会,由各部门分别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厅领导对各部门进行评价,各部门之间互相评价的方式进行。每张领导评价表、部门互评表评价为“优秀”的部门数不得超过规定名额,评价“较差”的应注明理由。

工作对象评价由厅绩效办组织,通过电话、短信、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向各部门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进行询问的方式进行。厅直属机关党委由“两局”、省属监狱戒毒单位和厅机关各部门进行评价;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由厅机关离退休老同志进行评价;厅机关其他综合部门由市州司法局、“两局”和省属监狱戒毒单位进行评价。厅机关业务部门由市州司法局和具体业务工作涉及的对象进行评价,计分比例各为50%。

5.加分。对符合规定条件(详见附件1)的情形,由有关部门申报、厅绩效办审核并提出建议、厅长批准,分别予以加分。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对参与部门按适当比例加分。

(二)对“两局”及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的绩效评估

对“两局”的绩效评估方法,参照对厅机关部门评估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工作汇报采取书面形式;综合评价由厅绩效办组织以问卷调查等形式,分别向厅领导、市州司法局、全省监狱戒毒单位、厅机关综合部门(不含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和厅社区矫正工作处收集评价意见,计分比例为2∶1.4∶5∶1.6。

对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的绩效评估,由“两局”组织实施。在执法状况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以及警务督察、明察暗访、执法监督等平时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反馈给厅、局绩效办,作为对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绩效评估的扣分事项。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对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评估

1.考评项目。对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评估由省综治工作考评、非综治工作考评和综合评价构成,分别占40%、50%、10%,另设加分项目。

省综治工作考评项目按省综治办的年度考评方案执行,包括执法状况考评与其他综治工作考评两部分,项目权重为6:4。其中,执法状况考评包括对市州司法局机关及所属监狱、戒毒所的执法状况考评,其他综治工作考评按项目平均分配分值。

<!--[if !supportLists]-->2. <!--[endif]-->指标考核。厅机关各相关部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评,发现问题进行扣分并计入年度总扣分,于10月25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向厅政策法规处报送全年综治和非综治工作考评结果(含扣分点)。厅政策法规处根据需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市州司法局进行年终考评,厅机关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年终考评。年度扣分情况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书面反馈给被考评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复查。

3.综合评价。厅领导和厅机关各部门(不含厅直属机关党委、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对各市州司法局工作进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每张评议表评价为“优秀”的单位数不得超过规定名额,评价“较差”的应注明理由。评价某单位为“优秀”的,该评价按满分计分;良好及以下等次依次等差递减20%计分。

4.加分。本市州司法行政系统的集体、个人获得中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可分别加1分、0.5分。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司法局提出加分申请,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报厅长审批。

六、评估结果

厅绩效办汇总核实厅机关各部门和“两局”绩效评估情况,厅政策法规处汇总核实市州司法局工作评估情况,报厅党组研究审定。“两局”分别向厅党组报告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及全省监狱戒毒单位执法状况考评结果。绩效(工作)评估结果、执法状况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绩效(工作)评估优秀、良好等次名额分别占各类被评估单位(部门)总数的25%,根据总计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即厅机关业务部门、综合部门分别评定优秀、良好等次各2个,省属监狱单位评定优秀、良好等次各5个,省属戒毒单位评定优秀、良好等次各2个,市州司法局评定优秀、良好等次各4个。工作绩效突出,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由厅党组研究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等次。

厅机关部门、省属监狱戒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部门(单位)绩效评估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资格:对省厅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狱未实现“四无”、戒毒所未实现“六无”的;执法状况考评不合格的;致使省厅在省绩效评估中被扣5分及以上的。在执法状况考评中,市州司法局及监狱戒毒单位受到黄牌警告的,取消评定为优秀等次资格;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资格。

(二)绩效(工作)评估总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除优秀、良好、不合格等次外,其他单位(部门)评定为合格等次。

(三)“两局”绩效评估总计得分分别在60分以上时,参照省厅在省绩效评估中的结果确定评估等次。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参加考核,不参加定等评先。

(四)市州司法局、全省监狱戒毒单位执法状况考评结果进行专项计分定等。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七、结果运用

(一)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省厅在全系统通报市州司法局工作考评和全省监狱戒毒单位执法状况考评结果,“两局”分别通报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厅绩效办分别向厅机关各部门、“两局”一对一反馈绩效评估得分情况、扣分事项、有关意见建议等具体情况。各单位(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

(二)作为发放奖金的重要依据

“两局”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体现差别、兼顾公平”的原则,研究制定省属监狱戒毒单位奖金分配办法,经厅党组同意,报省绩效办和有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三)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评选全国全省全系统先进集体,以奖励周期内各年度绩效(工作)评估的总计得分排名情况为依据。年度评估成绩居单位(部门)序列第一位的按参与评估单位(部门)数得分,其他单位(部门)依次减一分,每年得分相加即为各单位(部门)总分。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评全国全省全系统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奖励周期内各年度绩效(工作)评估结果、监所执法状况考评结果均应为良好以上等次。对厅机关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授予年度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该部门增加一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

厅机关部门、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对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其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连续2年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排名最后的,视情调整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厅机关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对执法状况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司法局,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件:1、2015年厅局机关绩效评估细则

2、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3、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非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4、2015年度监狱执法状况考评细则

5、2015年度戒毒所执法状况考评细则

湖南省司法厅

2015 年4 月30 日

附件2

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综治工作

考评细则

考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