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日期:2017-01-0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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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文件

湘司发〔2016〕2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6年

全省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现将《2016年全省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6年7月19日

2016年全省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方案

为全面完成2016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湖南省市州综治工作考评办法(2016)》(湘综治委〔2016〕4号)和《2016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意见》(湘司发〔201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内容

根据《湖南省市州综治工作考评办法(2016)》和《2016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意见》设置,考核指标包括综治工作、非综治工作。具体考评指标及细则见附件。

二、考评时段

对市州司法行政的综治工作考评时段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非综治工作考评时段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行为发生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评;行为发生、结果和发现时间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发现年度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前发生的重大问题列入当年考评。

三、考评方法

1.考评项目。对市州司法行政的工作考评总分为100分,由综治工作考评、非综治工作考评和综合评价构成,分别占40%、40%、20%,另设加分项目。具体项目及分值见下表,其中的市州司法行政综治工作考评时的分值按省综治办的考评方案执行,在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时按下表要求进行折算。

省厅对市州司法行政工作的考评(100分)

综治工作(40分)

非综治工作(40分)

综合评价(20分)

加分

执法状况(20分):包括市州司法局机关执法状况、所属监所执法状况。             市州所属监所的执法状况

其他综治工作考评(20分):包括监所安全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和“民转刑”防范、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普法与依法治理等5个方面,平均分配分值。

包括纳入考评的办公室、政治、法制宣传、律师管理等14项相关工作。

外部评价(10分):即省综治办开展的民调评价。

内部评价(10分):包括厅领导、厅相关部门评价,不含厅直属机关党委、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下同。

累计不超过5分。

2.考评组织。考评坚持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实地考评与非实地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充分发挥平时考评和非实地考评的作用,凡是可通过网络传送情况的工作,比如检查文件下发、信息采集、台账登记情况和专项活动工作结果的,年底不进行实地考评。平时考评由厅机关各相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发现问题进行扣分并计入年度总扣分,分别于10月25日前、1月5日前向厅政策法规处报送全年综治和非综治工作考评结果(含扣分点及分值)。厅机关各相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对市州司法行政相关工作的考评分数要体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三至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所占比例不得高于40%(市州司法局为6个)。厅政策法规处根据需要组织联合考评组对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进行年终实地考评,厅机关其他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不得再单独组织。年度扣分情况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书面反馈给被考评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机关相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进行复核复查。为了及时掌握工作进度,便于指导督促,对完成时间较长的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由厅机关相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提出,市州司法局按时报送情况。

3.扣分:综治工作最低扣分为0.01分,非综治工作最低扣分为0.1分。扣分最高值为该项目计分数,扣完为止。

4.综合评价。市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外部评价实行百分制,得分直接除以10折算成工作考评得分;内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三至四个等次,每张评议表评价为“优秀”的单位数不得超过规定名额,评价“不合格”的应注明理由。评价为“优秀”的,该评价按满分计分,良好及以下等次依次等差递减20%计分。

5.加分。考评对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表彰的加5分,本系统内个人获奖加3分;考评对象获得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等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本系统内个人获奖加1分;考评对象获得省司法厅以及所在地市州党委、政府表彰的加2分,本系统内个人获奖的加0.5分。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司法局提出加分申请,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机关有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报厅长审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考评结果及运用

厅政策法规处汇总核实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情况,报厅党组研究审定。

(一)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根据总计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优秀”等次6个,“良好”等次4个,“合格”“不合格”等次4个。对工作成效突出,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由厅党组研究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等次。

(二)工作考评总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除“优秀”、“良好”、“不合格”等次外,其他为合格等次。

省厅在全系统通报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结果,对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州,由省厅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对工作考评“不合格”的市州,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评选全国全省全系统先进集体,以奖励周期内各年度工作考评的总计得分排名情况为依据。年度考评成绩居市州司法局第一位的得14分,其他市州司法局依次减一分,每年得分相加即为总分。各市州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参评全国全省全系统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奖励周期内各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均应为良好以上等次。

附件:1.2016年度市州司法行政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2.2016年度市州司法行政非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附件1

2016年度市州司法行政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考评项目

评    分    标    准

司法行政执法状况

(1分)

司法行政执法状况

(1分)

一、司法行政执法质量

(一)司法局机关执法质量

1、行政许可(含设立、变更、延续、撤销)等执法审批工作:应呈报、审批而不呈报、不审批,或不按规定呈报、审批的,每例扣0.02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每例扣0.01分。正在执业的机构、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例扣0.04分。未按要求办理(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注册、注销和补(换)、收缴执业证件(章)的,每例扣0.01分。

2、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应立案而未立案,或办理案件违反相关要求的,每例扣0.03分。没有依法开展调查,或定案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每例扣0.01分。行政处罚处理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权基准错误,每例扣0.02分;适用不当的,扣0.01分。

(二)监狱、戒毒所执法质量

1、监狱、戒毒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或管理制度不到位的,每项(次)扣0.0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项(次)扣0.0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项(次)扣0.05分-0.1分。

2、罪犯教育和戒毒教育矫治工作未按要求开展,教育时间、经费、设施、人员等落实不到位,每项(次)扣0.01分。

3、未落实罪犯、戒毒人员权益保护有关规定,每项(次)扣0.0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项(次)扣0.03分。

4、外部评价(占0.05分)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分别组织,采取征询驻狱检察室意见和个案回访等方式进行。

二、司法行政涉法信访和投诉处理

1、未按规定条件、程序、时限登记和办理(含受理、转办、上报或告知结果)的,每例扣0.02分;登记信息不全、错误的,每例扣0.01分;隐瞒信访、举报投诉信息和材料的,每例扣0.03分;上级交办、督办案件未按规定上报结果的,加倍扣分。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的或者查处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合法、不恰当的,每例扣0.0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例扣0.04分。

2、因执法过错或信访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或导致交办案件未息访的,每例扣0.04分;因处理不当,导致信访投诉人员自伤、自残、自杀以及其他极端行为的,每例扣0.05分;造成负面舆论事件的,每例扣0.1分。

三、规范执法和责任追究

1、执法公开(含个案执法的过程、结果)未按要求进行或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0.01分。

2、工作人员在执法领域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每例扣0.2分。因执法过错或信访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进京上访,或引发5人以上集体上访,或引发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每例扣0.3分。

3、除上述情形外,行政行为(含规范性文件、执法工作文件)在主体、程序、文书和法律适用(含适用裁量权基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或者未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次)扣0.01分;引起不良后果的,每起扣0.03分;被裁判文书、复议决定书等依法确认违法的,每起扣0.04分。

监所安全管理

(1分)

1、罪犯、戒毒人员伤亡,其户籍地、监所所在地党委政府不配合处置善后事宜的,每起扣0.1分;因其他情形,罪犯、戒毒人员家属或其他人员到监所无理缠访闹访,严重扰乱监所工作秩序,危及监管场所安全,其户籍地、监所所在地党委政府不配合监所处置的,每起扣0.1分(注:此项考评不纳入市州司法局计分排名)。

2、在押罪犯和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逃,不积极组织追捕的,每起扣0.1分(注:此项考评不纳入市州司法局计分排名)。

3、市州所属监狱发生“四无”事件、戒毒所发生“六无”事件的,每起扣0.2分;发生上述事件后,处置不当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加扣0.2分。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和“民转刑”防范

(3分)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1分)

1、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0.5分。市州出台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文件并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0.2分,每缺1项扣0.04分;市州所辖县市区均应建立3个以上(含)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平台,每少1个平台扣0.05分;平台未正常工作的,每个扣0.05分。

2、市州、县市区部署开展“三调联动解纠纷、防控风险促发展”专项调解活动,做到有方案、有行动、有效果,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0.02分,以0.3分为限。

3、工作保障,0.2分。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每发现一起扣0.01分;未出台并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每发现一起扣0.01分。

二、“民转刑”防范(2分)

1、市州建立命案台帐,每起案件有简要案情及原因剖析,11月10日前报送省三调联动办,0.2分;应录入台账而未录入的,每发现一起扣0.05分,以0.2分为限。

2、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民转刑命案,矛盾纠纷已存在一段时间,事前未排查发现或未开展相关调处工作的,每起案件扣0.04分;事前已开展相关调处工作,未能防止案件发生的,每起案件扣0.02分。以0.8分为限。

3、重大民转刑命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每发生一起扣0.1分,以0.8分为限。

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分)

一、社区矫正工作(1分)

1、市州未按《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11号)要求,督促指导县市区按时完成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任务的,每例扣0.2分。县市区未按省厅《关于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意见》(湘司发[2015]15号)要求的“五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社区矫正中心的,每例扣0.01分。

2、县市区按要求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做到方案明确、资金到位、签订协议,未达到要求的,每个扣0.02分。

3、未落实湘行财〔2013〕72号文件规定的社区矫正经费和湘司发〔2012〕92号文件规定的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经费,每核实一起扣0.01分。

4、社区矫正机构因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不到位,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扣0.01分,因脱管导致再犯罪加倍扣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情况隐瞒不报的,每查实一起扣0.05分。

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1分)

1、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高于3%的,每个档距按0.02分累加扣分,此项内容由省特专组办公室统计为准(当年判处刑罚人员的累犯数据由省高院提供,5年内刑释人员人数由省特专组办公室提供)。

2、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核实率未达到97%,刑满释放时网上衔接率未达到98%的,每个档距按0.01分累加扣分;刑释人员重点帮教对象接回(送)率低于100%的,每个档距按0.01分累加扣分。

3、市州至少建成一个经省特专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未建成的扣0.1分。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1分)

1、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率达80%,每低10个百分点扣0.01分。

2、市州2015年已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县市区,应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工作站、村(社区)联系点试点建设,在今年6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培育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站、联系点各不少于1个,每少一个站或点扣0.01分。

3、因违法违规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引发举报投诉的每起扣0.01分,引发越级上访的每起扣0.02分,引发极端行为的每起扣0.03分。

普法与依法治理(2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学时完成率达95%,参考率达90%,合格率达90%,计0.8分,以上三项每少1%扣0.05分。

2、市州、县市电视台法治栏目(节目)开办率达100%,计0.4分,每少一个市州或县市扣0.04分。

3、各市州所辖县市区具有一定规模、法治元素丰富的法治文化广场或公园建成率达50%,计0.4分,每少一个县市区扣0.04分。

4、村(社区)法律顾问建设。各市州所辖县市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建成率达30%,计0.2分,每少一个县市区扣0.01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工作落实,计0.2分,缺一项扣0.06分。

附件2

2016年度市州司法行政非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注:评分标准中宋体字部分为年终实地考评内容)

考评

项目

评   分   标   准

考评

方式

办公室

工作

8分

1、《湖南司法简报》采用稿件不少于4篇(含县级司法局采用稿件数),每少一篇扣1分;湖南司法行政网采用稿件不少于15篇,每少一篇扣0.5分。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1篇有重大影响的新闻报道,没有发表的扣2分。

2、应对重大负面舆情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2分。

3、信息化项目建设未报厅办公室备案的,扣1分,未按省厅统一规划,造成重复建设的,扣3分;未按要求使用内网办公平台办理相关事项的,每次扣0.5分。

4、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议系统联调或者视频会议中技术保障不到位的,每次扣0.5分,视频会议会场纪律不严的,每次扣1分。

第1-2

项:非实地考评

第3项:平时非实地、实地考评和年终非实地考评

政治

工作

8分

1、不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调配,经查处属实的,每人次扣0.5分;外系统调入或遴选人民警察,未经省厅进行体能测评的,每次扣0.5分。

2、伪造、篡改档案、材料申报警衔的,每人次扣0.5分;不及时按照警衔制度惩处规定对相关民警作出延期、降级、取消警衔处理的每人次扣0.5分。

3、每季度按要求开展1次专项警务督察活动,每少一次扣1分。省厅警务督察查出重大违规情况或重大违纪物品的,视情扣分。

4、因工作失误导致警察、司法助理员应参加、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保、未获得赔偿的,每人次扣0.5分。

第1-4项:平时非实地、实地考评和年终非实地考评

法制

宣传

工作

8分

1、未及时出台“七五”规划扣5分,未召开“七五”普法启动大会扣3分,未在主流媒体开展“七五”规划宣传的扣2分。

2、每月向法治湖南网上传20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关稿件。未上传的,扣5分;每少上传一篇的,扣0.5分,以5分为限。

3、未落实“如法网”法宣平台管理员和工作责任的,扣2分;未将市州重大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上传“如法网”网站的,每少一项活动扣0.3分,扣完为止。

4、在市州所辖县市区50%的省级贫困村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送法下乡、赠送一本法律书籍、举办一场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配备一名法律顾问、开展一次法律风险体检、办好一所村民法治学校、建好一个法治宣传栏,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以上8个项目每少一项扣1分。

5、未组织本级法治文艺调演的扣2分,每个市州至少组织筹备一个节目参加全省法治文艺调演,未组织的扣3分。

6、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市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没有制订考评办法扣2分,没有年度工作计划扣1分,没有年度工作总结扣2分。

第1、2、3、5、6项:平时非实地考评

第4项:平时非实地、实地考评与年终统一实地考评

律师

管理

工作

8分

1、未按要求组织律师开展服务“一带一路”的,扣1分;未组织开展“万名律师乡村(社区)行”的,扣2分;未组织开展“万家中小微企业法律体检”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扣1分。虽开展了上述三项活动,但工作效果不好的,酌情扣分。

2、未依法依规定时限开展律师执业、律所设立、变更许可受理、初审的,每例扣0.5分。未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年度检查考核的,扣0.2分;发现对律师、律所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不合规定的,每例扣0.1分。

3、对律师和律所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的或者查处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合法、不恰当的,每例扣0.5分-1分。

4、未按要求对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性案件辩护、代理的指导监管,出现网络持续炒作并引发不良后果的,每例扣0.5分-1分 。

5、未推动政法各家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三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并推出有效举措的,扣0.5分;未积极参与、配合党委政法委及政法各家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扣0.5分。

6、未按《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考核评价办法》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未组织律师行业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每例(人)酌情扣0.1-0.2分。

7、律所安排专人在“如法网”值班在线时长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长的80%,每少10%扣0.1分;“如法网”手机版上线后律师“如法网”在线时长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长的50%,每少10%扣0.1分。律师事务所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每发现一家扣0.1分。

第1-6项:平时考评

第7项:非实地考评

公证

管理

工作

8分

1、年内未完成市政府所在城区公证机构改革的,扣1分。

2、公证机构未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无机构代码证,无独立财务帐户,每一项扣0.1分。

3、公证机构公证员未达到2人以上或者公证机构主任无公证员资格,每一项扣0.5分。

4、开展市州公证质量检查,无公证质量检查通知、无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发现错假证情况未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的,每一项扣0.1分。

第1-4项:平时考评与年终非实地考评

基层

工作

8分

基层

工作

8分

人民调解(3分):

1、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格式统一规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1分。

2、市州、县市区通过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并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专家库。有指导文件、有工作部署、有招聘人员台帐并总量有增加、有人民调解专家库。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0.1分。

3、市州所辖的县市区全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有1个以上县市区建立民间金融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少建一个扣0.1分。

4、省际边界的市州、县市区和省内边界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县市区分别与相邻市州、县市区签订边界联防联调协议,构建边界联防联调机制。未达到要求的,每缺一个扣0.1分。

司法所建设(3分):

5、市州和县市区司法局部署开展了“全省司法所规范建设与管理年活动”。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督查、有通报。每少一项扣0.1分。

6、用好用足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切实减少空编率,清理借调抽调人员。所辖县市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空编率超过5%的扣0.2分,超过10%的扣0.5分;未开展借调、抽调人员清理的,扣0.2分。

7、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为未达到4人以上的司法所各购买一个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公益岗位。所辖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未出台文件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每少购买一个公益性岗位的扣0.1分。

8、所辖县市区司法所公用经费全部预算到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对所辖司法所公用经费和相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到所辖各司法所,实行报账制管理,逐所单列记账。未将经费预算到所辖各司法所,扣0.1分,未实行报账制管理和逐所单列记账的,扣0.1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分):

9、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面完成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终端安装和信息采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每个扣0.1分。

10、严格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没有投诉查处台帐的,每个扣0.1分,案件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每起扣0.1分。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1分):

11、完成了市州、县市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支队、大队的设置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个扣0.1分。

12、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招募工作,志愿者招募人数达到了辖区人口万分之二的目标。未落实到位的,每个扣0.1分。

13、市州、县市区“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了2次以上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每少组织1次,扣0.1分。

第1、3、4、6、7、8、10项

平时考评和年终实地考评

第2、5、9、11-13项:平时实地、非实地考评和年终非实地考评

社区

矫正

安置

帮教

工作

8分

1、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未制定社区矫正“防脱管”专项活动方案并组织开展专项活动,每项扣0.2分。

2、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未按要求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分析会制度,每缺一次扣0.2分;未按规定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报到、请销假、考核奖惩、分级管理等制度,每缺一项扣0.1分。

3、未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或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未明确,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情况不熟悉,每例扣0.1分。

4、每查实一起违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的,扣0.1分。

5、未按要求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档案;文书、台账、档案中有明显错误或弄虚作假的,每例扣0.1分。

6、未按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病情复查、诊断的,每例扣0.1分。

7、对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解除与终止社区矫正手续的,每例扣0.1分。

8、县市区司法局未制定年度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计划,司法所未按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未按规定要求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每项扣0.1分。

9、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劳动教育基地,未建立的扣0.2分。

10、未制定“五个一”安帮专项活动方案,或开展活动措施不力、未达要求的,每项扣0.1分。

11、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衔接、刑释人员衔接工作中消极推诿,不按规定执行的,每起扣0.1分。

第1项:非实地考评

第2-11项:平时考评和年终实地考评

司法

考试

工作

8分

1、未及时制发国家司法考试公告、考务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或者未开展考务培训、司法考试宣传工作的,每项扣1分;考试政策解答、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投诉或上访事件的,每例扣0.5分;未按要求提交司法考试工作计划、总结,未及时完成省厅交办的工作任务,每项扣0.1分。

2、未印发保密工作流程或未落实试卷保密值班制度、收发交接制度的,每例扣0.5分;发生泄露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证书持有人员信息的,每例扣0.5分;发生试卷失、泄密事件的,扣7分(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未及时收回的,扣7分)。

3、报名人员资格审核错漏或合格人员资格审核错漏的,每起扣0.1分;发现雷同卷的,每例扣0.1-0.2分;初审照片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每例扣0.1分。未给申请人填写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的,每例扣1分;申请人评价不满意的,经核实,每例扣0.1分。

4、出现试卷袋开启、封装不符合规定,卷卡错装等情况的,每例扣0.1分;漏贴条形码的,每例扣0.5分;漏装答题卡的,每例扣1分;违纪处理不及时或未按程序进行处理的,每例扣0.5分;出现违纪未进行处理的,每例扣1分。

第1-4项:结合组考工作开展平时的实地与非实地考评

司法

鉴定

管理

工作

8分

1、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初审权力,及时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初审申报工作。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每项扣0.3分;未及时完成初审,涉及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事项的,每例扣0.3分,涉及司法鉴定人申请事项的,每例扣0.1分;初审意见不明确、不负责任的,每例扣0.3分;初审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每例扣0.5分。

2、按照省厅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市州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全省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活动。未按规定及时完成文书初评工作的,扣0.5分;未进行活动总结的,扣0.2分。

3、强化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认真开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年度考评工作的,扣1分;考评未严格按照省厅相关规定执行,或经省厅复查后发现市州司法局对鉴定机构考评结果明显不恰当的,每次扣0.5分。

4、依法及时办理司法鉴定投诉、信访案件,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未建立信访投诉登记台帐的,扣0.3分,案件登记不全的,扣0.2分;未依法及时办结信访投诉案件的,每例扣0.3分;对上级交办、督办、转办案件未依法及时办结的每例扣0.4分;因投诉处理与答复不合法、不恰当,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每例扣0.6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合法、不恰当的,每例扣0.8分;因信访投诉案件处理不善,引发投诉人、信访人违规到省上访3次以上(含3次)的每例扣1分;引发投诉人、信访人违规进京上访、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或出现网络持续炒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每例扣2分。

5、组织人员按要求参与省厅继续教育培训、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工作。未建立培训、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工作台帐的,每项扣0.2分;未按规定和要求组织人员参与省厅继续教育培训的,每次扣0.2分;未按省厅部署组织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每次扣0.5分。

6、未就区域内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开展业务问题进行摸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的,扣0.3分;未查明情况或不如实报告的,扣0.3分;未按省厅部署与公安部门协调进行规范的,扣0.5分。

第1-6项:结合鉴定机构年度考评工作开展实地与非实地考评

政策法规工作4分

1、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未按要求开展“法律体检”自查,每少一县市区扣0.2分;未对县市区司法局开展“法律体检”抽查,每少一县市区扣0.3分;未按上级机关“法律体检报告单”要求开展组织开展“治疗”整改的,每起扣0.4分。未组织落实下半年集中整改的,每少一个市州(县市区)的,扣0.5分。

2、未按要求完成市州首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初任培训工作的,扣1分。

第1、2项:平时考评

计财

装备

工作

8分

1、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没有足额保障,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每项扣0.5分,最多扣2分;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转移支付资金没有按照湘财行〔2007〕32号、湘财行〔2013〕72号、湘司发〔2014〕67号、湘司发〔2015〕50号文件等的要求管理、使用,没有专款专用的,每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2、2014年1月前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司法业务用房项目,未竣工的,每个扣0.5分;2015年12月前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司法业务用房项目,中央资金被国家收回或调剂的,每个扣2分。

3、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含警车等)的,每例扣1分;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每例扣2分。

4、未落实公务用枪(弹药)管理相关规定,每起扣0.5分;发生安全事故,每起扣2分。

第1-4项:平时实地、非实地考评和年终非实地考评

纪检

监察

工作

8分

1、干警违规违纪受到上级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5分;单位自查案件处分不扣分。

2、未按省厅队伍建设会议部署,开展对“雁过拔毛”式腐败的专项治理,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被省厅督查发现问题的每件次扣0.5分。

3、在省厅开展的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在纪律作风建设以及政风、警风、行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每件次扣0.5分,发现监所存在违禁品、违规品,每件次扣0.5分。

4、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交办督办的违纪案件和信访件处置不及时的,每件次扣1分。

第1-4项:平时实地、非实地考评和年终非实地考评

公共

法律

服务

中心及法律

援助

工作

8分

1、未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并协调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或法律援助工作站),扣0.1分;已在同级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或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未开展值班律师派驻工作的,扣0.1分。

2、未认真执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要求,对公民因就业、就学、就医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而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每起扣0.1分。

3、未按规定执行经济困难标准提供法律援助的,每起扣0.1分;指派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起扣0.1分;在受理、审查、指派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财物的,每起扣1分。

4、在补贴发放公示表不如实填写案件补贴金额的,每起扣0.1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退补率高于基金会规定比例的,每次扣0.1分;已领取彩票公益金专项补贴,又领取当地财政补贴的,每起扣1分。

5、本年度法律援助办案数较上年度未实现增长的,扣0.1分。

6、未按规定开展听庭、回访、质量评查等监管活动或未建立台账的,每项扣0.1分;法律援助案件未及时结案归档或档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0.1分;未按规定处理法律援助投诉、信访事项,每起扣0.1分。

7、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待窗口)未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的,扣0.1分;工作日未安排律师值班接待群众咨询或未将接待咨询情况及时录入如法网管理系统的,每起扣0.1分。

8、已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市州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未明确中心管理部门和人员的,每个扣0.1分;未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又未依托法律援助窗口和人员先承接如法网前台相关工作的,每个扣0.1分。

9、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未按省厅部署应用如法网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含“如法网”前台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角色确认和权限分配)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o2o模式法律援助办案量占全年法律援助办案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10、市、县财政未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每起扣0.1分;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未达到省厅要求的,每起扣0.1分;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每起扣1分。

第1-10项:平时非实地、实地考评和年终统一实地考评

情况

报送

不按要求及时向省厅相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请示、报告相关重大事项和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各类报表、专项活动情况报告等材料、信息的,或者关键数据误差超过10%的,每起酌情扣0.1分-2分。由省厅相关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非实地考评

抄送:省委政法委。

厅机关各处室,厅领导。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