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财发〔2017〕45号
汨罗市财政局 汨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以及中央、省、岳阳市和我市有关扶贫开发、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汨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汨财发[2014]8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汨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汨罗市财政局 汨罗市扶贫办
2017年6月30日
汨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以及中央、省、岳阳市和我市有关扶贫开发、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岳阳市和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扶贫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我市本级财政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上级要求,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中央、省、岳阳级市和我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向为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重点向玉池山、兰家洞两个连片特困地区倾斜。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依据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要素数据,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按测算结果安排资金;优先考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精准扶贫实效、支持产业发展、竞争立项等原则和需要。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岳阳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和投向。
(一)支持贫困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光伏产业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各行业帮扶单位为主实施修建水电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根据贫困村退出要求,支持贫困村发展村集体经济收入项目。
(四)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成员实施雨露计划、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五)围绕提高贫困地区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对财政、扶贫系统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和科技带头人等开展扶贫工作培训给予补助。
(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七)围绕扶贫开发统计和监测,采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客观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而发生的费用。
(八)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和相关部门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整合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各类项目资金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市财政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安排适量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省级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市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资金额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参照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催办、督促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尽快组织项目实施。重点项目资金可按补助额度的20%预拨项目启动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应当分别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老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分别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扶贫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联合行文下达。
(二)市扶贫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财政扶贫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批复、公告公示、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扶贫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管理,并根据要求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投资结构与投入地点、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与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经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市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的选择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确定的项目库根据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报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扶贫资金政策文件、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信息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公示;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和项目资金使用结果情况,由各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网页和所在镇的政务公开栏公开公示;具体到村到户到人扶贫项目和资金等有关信息,由各村在所在行政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各有关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的信息应保持2年以上,各村在所在行政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公告的信息应保持30日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审批程序、采购招标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各级各单位公开公示信息必须留存相关截图或照片,并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报送复印件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扶贫资金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市扶贫办、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镇财政所、村账镇代理中心、各村委会分别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扶贫资金会计核算工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或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镇财政所(村账镇代理中心)报账,重大扶贫项目、扶贫重点产业项目在市级扶贫资金专户报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由村级或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施工计划;
(四)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项目责任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
(七)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八)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验收审核同意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和扶贫、发改、民政、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与扶贫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验收,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中收取任何费用,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级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市财政局与市相关部门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汨罗市财政局 汨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汨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汨财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