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财发〔2017〕50号
汨罗市财政局 汨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政务公开,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和《汨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汨财发〔2017〕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公告。
二、公开公示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内容包括资金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审批程序、采购招标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三、公开公示方式。扶贫资金政策文件、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信息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公示;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和项目资金使用结果情况,由各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网页和所在镇的政务公开栏公开公示;具体到村到户到人扶贫项目和资金等有关信息,由各村在所在行政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
四、公开公示时效。在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建设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要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各有关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的信息应保持2年以上,各村在所在行政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公告的信息应保持30日以上。各级各单位公开公示信息必须留存相关截图或照片,并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报送复印件备案。
五、反馈意见处理。公示、公告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项目和资金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和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汨罗市财政局 汨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汨罗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