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债资金、国外贷款、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资金、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的融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包括农业、水务、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计、民政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项目;政法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等。
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项目的节能评估、稽查和储备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来源审核、投资评审、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对项目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上限值、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
市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交通、水务、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监管职责。
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批复)五大流程。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做到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规范审批行为。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平台公司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投资项目,经市发改局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单位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提前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平台公司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重点筛选已开展前期深度研究,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每年9 月底以前,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平台公司向市发改局报送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会同相关单位分类下达项目年度投资总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六条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组织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要做到精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一经招标、签订合同,原则上施工图和预算不得变更。
第七条 加强项目变更管理。项目一经预算评审、审批或签订合同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确需变更的要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增加的投资额原则上控制在原合同价款10%以内。因技术、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建设标准变更而发生原核定预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变更增加的投资额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的,由项目管理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进入程序。否则,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由于原设计原因而导致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应按增加预算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
第八条 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通知等所有项目信息依法在政府采购网、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同步发布。
第九条 规范工程质量监管。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履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开工条件审查和申办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落实预算或整合资金来源,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金额视为合同金额,下同)的75%,项目结算经市财政局评审或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市审计局终审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保修期满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成、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市财政局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审计局进行终审。市审计局的终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后续管理。推行重大项目绩效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过一定时间运营,市发改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对经批准列入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每月向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局要进行跟踪督办,并会同市政府督办室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重点稽察和专项检查,并对稽察情况予以通报。市财政局及政府融资机构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禁出现挤占、挪用或截留等现象。
第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图、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串通勾结、虚报冒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记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理(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