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行政事业等各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为政府和上级领导提供宏观决策依据。
2、在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依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市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级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有国家资金或接受财政补贴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4、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现有人数64人,其中:在职43人、退休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