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财发〔2016〕41号
汨罗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5年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场财政所:
为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理念,提高部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绩效评价,衡量资金的“绩”与“效”,了解、分析、检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支出管理,为部门预算提供参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单位)责任意识,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评价对象
2015年度预算安排的全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专项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部门单位自评,并保留资料备查;预算安排的专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自评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其中市财政局将对预算安排资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评价(详见附件4)。
三、评价内容
2015年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内容是:
(一)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等实施方式),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完工验收等情况)。
(三)项目绩效情况。主要包括:资金使用预期的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包括资金计划用途、预期使用进度及效益等)情况.项目资金的产出成果及产出效益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所提供约公共产品和服务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四、组织实施
由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管理股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参与和指导,具体安排如下:
(一)绩效自评:由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1、成立评价小组。各主管部门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做好绩效自评的前期准备,主要包括:拟定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选取合适的绩效评价方式,参考《汨罗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附件3),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量化、细化个性指标,形成本部门专项指标体系),制定资金基础数据表等。
2、项目单位自查。项目单位根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项目实际和评价报告填报说明要求,规范撰写《汨罗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1),对照指标体系对《汨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附件2)进行打分,报送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评价。主管部门结合掌握情况,负责对项目单位报送情况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评价工作,原则上现场评价的资金数额和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自评项目资金总额和项目总数的30%。在核查无误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照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最后综合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4、财政再评价。市财政局对部门(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抽查复核,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人员对评价报告进行综合评审。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不高和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将会作为财政再评价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视情况上报市政府。
五、评价结果应用
(一)抽查复审。财政部门将对部门(单位)报送的自评资料进行抽查复审,发现自评不认真、拖拉敷衍或弄虚作假的,逾期不开展自评工作或不报送自评材料的,将视同自评不合格或未达到支出目标的项目,视情况列入财政部门重点抽查复审绩效评价范围。
(二)反馈整改。主管部门及时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反馈各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建议调整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同时,通报各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并在部门内部公开。
(三)预算调整。市财政局将把此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整改的,在安排预算时将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或评价报告的,特别是对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
六、评价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反映项目资金使用综合效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部门(单位)提高行政效能和用财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自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资金的分配和拨付情况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明确评价项目组织实施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目标到位、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和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将项目自评工作责任尽快落实分解,确保绩效自评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单位内部财务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力度,加强与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沟通,统筹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自评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财务部门作为自评工作的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布置汇总、审核把关和及时报送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并准确提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专业标准,建立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的自评工作机制,形成自评工作合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规范操作,确保质量。主管部门要及时下发文件或通知,认真组织布置项目用款单位及时提交绩效报告,对其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七、评价程序
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收集并审核项目单位绩效评价项目自评报告,将绩效评价报告(附件1)和自评表(附件2)一式二份连同电子文本及相关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基础数据表及佐证材料)于8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股室审核, 书面与电子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联系人:汨罗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股 刘湘华
电 话:0730-5206401
邮 箱:154131757@qq.com
附件:1、汨罗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填报说明
2、汨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
3、汨罗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
4、2015年财政支出重点评价项目表
2016年7月15日
汨罗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