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变更土地用途的咨询
来源:国土局   日期:2013-10-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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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变更土地用途的咨询

   

    咨询:我公司现有一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37亩,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作“宗地如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另行处置”的约定,因此,我公司申请当地国土部门请求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谢谢!

 

    回复:您好! 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