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拟申报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问题咨询
来源:国土局   日期:2013-10-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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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拟申报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问题咨询

  

    咨 询:你好!近年来,我县根据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了部分土地。在批次用地申报时按照省厅相关部门要求,填报了土地开发整体方案, 填写了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但在土地供应时发现,部分宗地申报时拟使用用途与县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在 土地报批初始时,由于地块还没有开发,大多不能明确规划用途,土地开发整体方案填写的仅为拟使用用途。所以在供地审批时,出现了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 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现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之规定,可以看出,在土地供应审批时,规划主管部门对土地用途的确认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置必备条件。 综上特咨询,在土地供应审批时,土地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时,土地供应审批能否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用途,而不简单依照建设用地报批时申报宗地的拟使用用途进行供地审批,从而保证规划部门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妥否,盼回复。

 

    回 复:你好!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的 规定,出让土地的用途应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