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问题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转让,但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即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允许转让。你所反映的买卖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且该地块转让时未进行建设,应属于违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