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问题
来源:国土局   日期:2015-05-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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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问题

 

      咨询:您好!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请给予答复为盼。一家企业将经批准取得的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对方支付了相应款项。该地块转让时未进行建设,对方支付款项后也未实施建设,未实际占用该地块。在对该企业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存在争议,望予解答。一是认定买卖或者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需以土地实际交付占用作为要件;二是如果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买卖或转让土地行为,是否属于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部分同志认为,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及部有关文件,提出了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精神,有些地方也已组织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地方,对类似行为缺乏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实际中也无法为此类转让行为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如实际未占用的,不宜认定为非法行为,这种看法准确吗?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转让,但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即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允许转让。你所反映的买卖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且该地块转让时未进行建设,应属于违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