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国土资发〔2017〕1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现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7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本市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在巡查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巡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月5日前向执法监察大队报告上月的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填报《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情况月报表》。
第五条 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每月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实 施
第六条 各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国土资源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执法监察大队不定期实施重点监督巡查。
第八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国土资源所要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账,建立巡查档案。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第十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行为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当即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并开展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及时将违法情况函告镇人民政府并抄告相关部门,同时向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在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2.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函告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抄告资料;3.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4.对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5.单位或个人详细信息资料;6.现场照片;7.其他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一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章 制止、报告
第十二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口头和书面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执法监察大队应在收到违法行为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处置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在对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取证和下达相应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国土资源所对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必须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所对偷建、抢建、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并抄告各相关部门。国土资源所应积极主动配合违法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违纪的,应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国土资源所定期向镇人民政府和执法监察大队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各国土资源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推动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保证巡查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七条 执法监察大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配备巡查车辆、GPS、照相机、摄像机等专门用于巡查、督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十八条 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国土资源所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有条件的国土资源所可以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大队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局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定岗定员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巡查工作经费的发放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效果挂钩。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及时对违章建筑组织拆除了的,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加分。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的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巡查工作中,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在±零以上一米内未发现或未及时报告的;
(三)本辖区内违法开采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建立巡查档案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