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09-08 08:13
浏览量:1 | | | |

 

 

 

 

 

 

 

 

汨国土资发〔2017〕7号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清理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

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8日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汨罗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汨办发〔2017〕46号)和《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局党组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工作,督促系统内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退出经营;严肃查处涉矿等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等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系统内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各单位的在职人员,但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 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领导干部是指各单位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

三、清理整治内容及范围

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以下经营性活动的清理整治工作: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金矿、 铅锌矿、长石矿、石灰石矿、花岗岩矿、板岩矿、砂岩矿、页岩矿、粘土、矿泉水、高岭土等非煤矿山资源开采、选冶经营性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2.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江河湖 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小 水电项目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全部关停和取缔,主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6.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鉴于系统内涉砂经营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已完成,后段的清理整治内容主要是: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督促承诺期限退出的国家公职人员退出涉砂经营,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砂违纪案件,继续加大对各类非法采砂、运砂、砂石码头及浮吊的打击整治力度。

四、清理整治问题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 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2.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 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 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5.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述经营性活动的。

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 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8.其他违规参与经营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清理整治要求

1.在清理整治工作中,系统内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向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2.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2017年9月30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3.对拒不报告参与经营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

1. 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召开全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传达上级精神,研究部署和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2. 成立组织机构。市局成立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石芳任组长,党组成员邵湘汨任副组长,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党建办,由高赛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联络员。

3.受理信访举报。局信访纠调室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30-5206812)。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

1.组织报告情况。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在9月30日前如实填报《汨罗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其中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不再进行填报), 并签订承诺书。个人报告材料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交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要严格对照本方案清理内容,对本单位个人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

专项整治办将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填报《汨罗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签字后,于9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市局对本系统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排查,着力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要对主动报告的参与经营情况组织核查,并结合抽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报告、报告情况不实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经营的问题。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对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核查、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各单位应采取自查、重点督办等方式及时处理。

自2017年10月起,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局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月31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推动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切实履职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二)明确工作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加强组织协调、信息综合、督查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二是落实属地责任。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澄清底数、登记台账。三是部门协同配合。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矿权清理整治工作,自查在参与发证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建设用地股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涉矿经营活动的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涉矿经营活动的违法查处工作。

(三)严肃责任追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正确认识和主动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审核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同时,坚持严格责任追究,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或者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边改边犯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附件:1.汨罗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2.汨罗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汨罗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汨罗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填  报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上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无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是否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都要求填报,未参与的注明“无”,并将基础信息填写完整。

3.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非煤矿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

与或参股(含持暗股)小水电项目经营活动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含持暗股)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认缴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名称。注册地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地址,具体到道路门牌号。经营地按实际经营范围填写,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的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阅。

12.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于处分。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汨罗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核查。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  

 

                          2017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