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国土资函〔2017〕33号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8日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合理组织收入,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财务监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1、实行预算定额制度原则;
2、“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3、“先报告后开支、先审批后报销”的原则;
4、实行“一支笔”审批。全局各类支出实行从严把关,从紧控制,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5、规范资金支付。所有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务卡方式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乡镇所经费支出确实无法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可以以现金方式支付;
6、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7、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根据汨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汨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落实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凡来客接待一律实行公函制度,对口接待股、室、队、所及二级机构应告知对方出具公函。无公函不予接待、不予报销。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8、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1、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依法依规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签有服务合同。各具备收费职能的部门应当保证收费到位,执法及服务到位。
2、严格执行市财政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坐支、挪用和公款私存。
3、原则上由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开票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如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政务中心开票收取的各项收费,可由提出申请的各股室和二级机构到财务股开具电子票据,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收款项及时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股室内不得代收、自设收款凭条或打白条收费,对有中介机构参与服务办理相关手续,由用地户自行与中介机构协商收费,股室不得参与。坚决制止各种自立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杜绝股室内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作违纪违规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4、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农民依法依规建房,不得收取任何规费。
5、严禁我局干职工为相关用地户代办手续,严禁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相关用地户打白条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出现,国土资源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后果都由个人负责;涉及违纪违规的,严格按照相关党纪国法或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原则
一、支出总原则
为了持之以恒的开展“纠四风,治陋习”活动,根据汨罗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初预算,全系统开支实行从紧原则,独立核算二级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预算定额管理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必须确保按项目按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坐支、挪用;
三、各股室、二级机构及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队所中心开支费用的真实性负责,如遇相关部门检查有疑问的,由各股室、二级机构及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第五章 局机关支出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支出管理
严格按照《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管理
严格遵守汨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汨罗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凡局党组决定的有国土资源所人员参加的会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汨罗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等相关股室制定会议预算方案,报分管财经副局长以上审批后,由办公室在预算开支范围内统一安排。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电脑耗材管理
1、机关内部股室所及其他未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需电脑耗材,归口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购置,签字领用。
2、常用性电脑耗材由局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组织采购,确定单价,定点供应。
3、专项设备、不常用性的电脑耗材由信息中心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
4、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及乡镇国土资源所的电脑耗材根据实际需要报经领导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电脑耗材纳入其年度办公经费指标中核算。
五、购买服务管理
1、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2、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第三方服务的,经办股室根据实际需要书面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完成采购后,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
六、车辆费支出管理
严格按照《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小车管理制度》以及预算定额制度实行。
六、差旅费的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差旅费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七、办公经费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大件办公用品必须由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统一采购,使用人签字领用。
日常零星办公用品等严格执行“先报告后开支、先审批后报销”制度,由股室队所中心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分管领导必须从严控制开支。
八、单位内部或相关部门单位有人去世确需悼唁的,必须严格执行“先报告后开支、先审批后报销”制度,原则上按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办理,机关股室不得自行购买悼唁用品;在购买悼唁用品时,一般不能购买祭幛。二级机构和乡镇所因工作关系购买的悼唁用品在年初预算的办公经费内列支。
九、文印以及广告费开支严格按照《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文印、广告费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十、局班子成员开支费用,须从严控制,据实依法依规报销。
第六章 二级机构财务管理
1、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除人员经费、专项开支、上级有文件规定的费用开支、购置固定资产、服务外,其余费用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制度。由局财务股和办公室分别制定独立核算二级机构的公务接待预算定额、公务用车预算定额(含车辆日常维护、过桥过路费、油料)、办公经费预算定额。定额内的依程序报销。预算定额外的开支,一律不准报销,谁报销由谁负责追回。
2、独立核算二级机构的出纳人员必须根据依程序审批签字的报账审批表审批后才能报销入账,严禁任何形式的先报销后审批。
3、独立核算二级机构的会计须按时提供其当月开支明细表,由独立核算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经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下月费用开支。
第七章 乡镇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
1、考虑国土资源所的各项预算定额的制定是基于各所人员数、事情多少、工作环境等情况考虑;
2、国土资源所接待费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根据年初汨罗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编制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文件规定,接待费由局财务股制定预算定额,定额内接待费按程序报销,超过定额的一律不准报销,报账员擅自报销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确保接待费比上一年有明显下降。
3、国土资源所应当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食堂统一就餐。公务接待不准使用香烟和酒水。
4、国土资源所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不准接待,财务股不准审批报销。
5、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汨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接待标准,超出标准的不予报账。
6、国土资源所巡查经费
(1)巡查经费统一由局执法监察大队根据各所巡查到位率、工作量各所往年执法巡查效果情况预算到各国土资源所。
(2)巡查经费指国土资源所实际巡查中发生的油料支出(报巡查费支出要附巡查明细表),严禁作为职工福利平均分配,一经查出,将取消该所全年的巡查经费指标。
(3)巡查经费的报账,年度预算内前九个月的巡查经费据实在预算定额内开支,后三个月的巡查经费根据执法监察大队对乡镇所巡查工作的评价情况,相应调整巡查经费预算定额。
7、乡镇国土资源信息员补助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制度
根据乡镇所所辖行政村、社区个数,按村、社区1000元/个的标准制定预算定额,信息员补助必须全部用于支付村、社区国土资源信息员的误工费。不得借协调工作经费名义支付任何费用,对乡镇村相关人员、机关同事、朋友的来往一律属私人往来。
8、差旅费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各所在下达的预算定额内根据实际出差情况(不包含汨罗市外)发放,严禁作为职工福利平均分配,一经查出,将取消该所全年的差旅费指标。
9、乡镇所因执行局安排的市外出差,参照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差旅费按文件标准另行报销。
五、其他费用支出管理
1、固定资产按照政府采购法自行组织采购,报办公室备案,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不在预算定额范围内;
2、固定资产报废参照局机关管理制度执行。
3、办公用品的购置(含电脑耗材和维护)费用,由局财务股制定预算定额,定额内按程序报销,超过定额的一律不予报销,报账员擅自报销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
六、乡镇所报账时间
乡镇所报账时间统一为当月1日至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此时段之外不予受理审批。
第八章 福利费支出
1、严格执行津补贴制度。各股室、二级机构、国土资源所全年各项福利必须按市政府津补贴规定标准发放。
2、原则上不鼓励加班,不准擅自发放加班及其他名目的补助,确需加班的,加班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调休。
3、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确需发放岗位津贴等津贴补助的,由经办股室向其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附上级部门的文件),经人事股、纪检监察室和经办股室的分管领导以及局长签字审批后,作为每次的报账依据予以报账。
4、有汨罗同级纪委签字备案同意发放的其他补助,可凭纪委备案材料以及相关文件报销入账。
第九章 专项资金管理
1、财务股是专项资金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必须依法依规高效安全使用好专项资金;
2、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用途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和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及时设立专帐,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务收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流、挪用公款私存。下拨资金时要严格履行资金审批手续,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3、凡涉及向上争资的项目,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后方可上报;重大项目,经专题研究后,由市长签字上报;凡涉及下拨镇村项目资金,除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按因素分解到乡镇,市里资金不单独直接划拨到村,不直接批拨村级报告事项。
4、各项专项资金的开支,必须由局长召集、分管副局长、分管财经副局长等参加的局长办公会议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章 报账审批管理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股室、各二级机构统一规范支出管理。实行填报审批单制度,每次每项支出应由经办人分别填写,要求必须写明开支时间及用途,经股室队所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开支真实性、必要性),局财务股审核后(审核票据完整性、支出是否获得批准、附件是否齐全),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报销。土整工程支出还需第三方签字盖章的,必须由第三方机构签字并加盖公章。重点工程、专款支出、项目资金的下拨,经分管副局长、财务股审核后,再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方可支出和拨款。津贴、补助须经局长批示后,再报分管财经副局长审定后方可开支报销。
(二)国土资源所报帐时应先填写报帐审批单,所长初审(审核开支真实性、必要性),交财务股审核(票据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规,费用是否超出预算,附件是否齐全),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所有费用报账附件必须齐全、规范,以确保经济业务程序上的合法、合规、完整。
第十一章 财务审核制度
财务审核是财务审核人员在对股室队所经过事前申报同意开支项目的报账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报账规范性审核行为。
(一)财务报账实行“三审会签制”。即经事前申报同意开支项目的报账,由经手人填写报账审批单,经股室队所主要负责人、财务股初审人员审核会签后、报分管财经的副局长审批。
(二)财务报账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审核。股室队所负责人主要审核财务报账的真实性,必要性。
(三)财务报账的票据和附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由财务股明确专人负责。审核内容归纳为“三合(获)一齐全”,即开支是否获得批准、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票据是否合法、附件是否齐全。
(四)财务审核的依据:局《财务管理制度》、会议费、旅差费、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等涉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财务审核应当退回的票据。财务审核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坚持原则,耐心细致,认真履职。对下列情况,应当退回票据:
1、开支前应当申报而没有申报的或虽然申报但没有获得同意而擅自开支的;
2、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结算票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4、财务报账附件不齐或附件不规范的;
5、报账员、出纳未经财务审核审批而擅自报销的票据。
(六)财务审核人员的责任。财务审核人员审核不认真细致,不坚持原则,对应当退回的问题票据和附件不退回,应当承担财务审核把关不严的直接责任。
(七)财务报账人员的责任。
1、各股室队所道财务报账的,必须尊重财务审核人员的正确意见,对财务审核人员认为不规范、不完整、附件不齐全的票据必须无条件退回整改。
2、对同一报账事项经财务审核人员两次以上退回仍坚持要求财务人员报账审核的,财务审核人员应当向相关局领导汇报;
3、因财务审核人员坚持原则不予报销而对财务审核人员进行言论和行为打击报复的,财务审核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请求局领导制止对方行为并依规处理。
(八)财务审核工作的归口管理。本制度涉及的财务审核职能归口局财务股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管理
(一)财务股会同纪检监察室对股室、二级机构、国土资源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的财务检查,重点检查会计工作、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二)单位财务对外接受审计、财政、物价以及岳阳市局、省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终股室、二级机构、国土资源所财务情况进行公开。
(三)凡不按规定收费,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乡镇所一律不允许私自借款、集资,或将往来性资金用于经费支出,严禁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由所长个人负责。
(五) 局机关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作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一律不得到乡镇所报销。
(六)应当由个人开支的费用,一律不得直接或变相到局机关、二级机构及乡镇所报账,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核对人:
抄报:各位党组成员
抄送:各股室、队,各乡镇国土所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