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国土资函〔2017〕34号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现将《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日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二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议事内容;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方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六)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三、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作为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三)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局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对全局各类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检查,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具体负责领导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三)定期召开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检查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及时研究、解决部门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并及时报告局长;
(六)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七)督促股室、队、所、中心对全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做好监控工作;
(八)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三)督促分管股室、队、所、中心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四)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对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是本股室队所(中心)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股室队所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股室队所(中心)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实施;
(五)根据工作职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
(六)负责本股室队所(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取措施落实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要求;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七条 矿政管理股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日常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开采安全排查工作;协助开展查处矿山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八条 地环勘储股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的防治等工作;督促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地环监测站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
第十条 执法监察大队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 各国土资源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巡查管理;开展辖区内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及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协助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五、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事故的股室队所,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