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06-1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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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国土资函〔2017〕37号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5日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增强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和谐推进执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系统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规定,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正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章  释法说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坚持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法哦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以案释法的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恐高、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八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三章 业务培训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用典型的案例以案释法,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以案释法的业务培训由局法规股牵头负责,相关案例由各业务股室选送,并附释法说理方面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选取征地拆迁、违法用地、投诉、信访处理等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以案释法的相关资料由执法主体收集整理后于每季度末报局政策法规股汇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本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