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国土资函【2016】43号机关公务出差和差旅费管理制度
来源: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6-08-0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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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国土资函〔2016〕43号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公务出差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公务出差和差旅费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日

为切实加强机关公务出差和差旅费管理,根据《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务出差的统筹安排实行局分管负责人负责制。

1、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出差的,由股室主要负责人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安排出差;局分管负责人对公务出差应当统筹安排,从严控制。

2、局长、局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牵头股室负责人等出差,局分管负责人离开汨罗到外地出差应当征得局长同意。

3、未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出差的,股室主要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在《公务出差登记台账》审核时,应当核去其公务出差登记。

二、公务出差的真实性审核实行股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1、建立《公务出差登记台账》。公务出差人员回局后,公务出差的牵头股室的牵头人员到本股室按实登记公务出差台账(含同行出差的局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股室中心队所工作人员),经牵头股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真实性审核认定后,作为股室内务人员到局办公室开具《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出差审批单》的依据,其中,局长、局分管负责人单独公务出差或局长会同局分管负责人出差的,由办公室确定专人,按实登记《公务出差登记台账》。

2、规范《公务出差登记台账》的填报行为。工作人员一天出差途径多地或一天多次出差只能填报一天的出差补助;“乘坐交通工具”一栏,乘坐局里公车的应注明车牌号码,不是乘坐局里公车的,应当注明单位租车,便车、搭乘火车、高铁、巴士、商务车等。干职工个人车辆不得用于公务出差。“事由”一栏中应当详细注明所办事项。(《公务出差登记台账》《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出差审批单》填写样本附后)

3、公务出差登记情况不真实的,股室主要负责人应当纠正。股室主要负责人对公务出差的真实性审核负责。

三、公务出差差旅费报账实行股室(或牵头股室)为单位的月报制度。

1、每月1日至10日,股室内务人员将上月股室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登记台账》报局分管负责人、局长审核后,到办公室办理《公务出差审批单》;每月11日至20日,股室内务人员持《公务出差审批单》和车、船、住宿等相关附件,填报《局机关费用报账审批单》(一)后,到财务股履行差旅费报账手续,财务人员在进行“三合(获)一齐全”审核批准后,将差旅费分别打入工作人员账户。超过规定期限,办公室应当拒绝补开《公务出差审批单》,财务股应当拒绝报销相关费用。

2、差旅费财务报账实行“一单一报”制度,工作人员在进行差旅费报账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务出差审批单》核定的情况,将当次出差的全体人员的全部应报费用一次性填报,即“一单一报”,一次差旅只能开具一张《公务出差审批单》,办公室应当从严把关。《公务出差审批单》复印件不能作为差旅费报账的附件,财务审核人员应当拒绝。

3、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办公室统一开具的《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出差审批单》所载明的人员、天数,根据《汨罗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核定报销金额。

四、公务出差的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公示制度。

根据公务出差和差旅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局长的安排,局机关将股室核定的《公务出差登记台账》不定期公示,公示期五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二级机构公务出差和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此制度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