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国土资函〔2016〕59号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
记录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为全面加强安全监管,规范全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全系统不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汨罗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0日
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
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支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做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各级领导和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安全生产监管各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局安委会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委会。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
(一)在现场调查、立案、结案、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
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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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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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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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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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及 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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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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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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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案件 领导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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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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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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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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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用何 方式干预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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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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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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