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函
中国移动公司湖南公司岳阳市汨罗市分公司:
贵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与我局签订了2013-0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位于汨罗市白水镇白政路南侧(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306812013B00046),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4年4月23日之前开工,在 2016 年4月23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目前为止贵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进行开工建设,也未向我局提出延建申请。
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2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2 ‰的违约金”。
现我局拟解除出让合同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函告。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