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来源:不动产中心   日期:2016-06-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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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 

办事指南 

(试行)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6622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界址范围变更的,除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上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一般规定第八节第五项的要求提交资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前项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一般规定第八节第五项的要求提交资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一户一宅的证明材料;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一般规定第八节第五项的要求提交资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前项34情况可以除外。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乡镇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六节  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与相关联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不单独计算办理时限。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七节  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抵押物清单。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八节  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一般规定第八节第五项的要求提交资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九节  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 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登记材料 

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十节  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

(一)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4、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注销异议登记

(一)适用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归档 

第十一节 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其他要求 

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查封通知书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嘱托文书依法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五)办事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二、注销查封登记

(一)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第十二节  其他登记 

一、遗失补证

(一)      适用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 

(二)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遗失声明。 

4、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失的申请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换发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换发证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审查→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