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在主任或副主任的主持下,召集会审成员及有关股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就中心行政事务的重大事项和疑难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1、规章制度的制订;
2、一段时期内的中心工作;
3、较大的行业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
4、上级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的落实;
5、重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6、各股室及不动产申请人等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
7、重要经费开支;
8、其它需交集体审核的事项;
9、不动产登记业务疑难问题。
第四条 集体决策形式有:业务会审会议、总支会议及专题会议。
第五条 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各股室等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议题及建议,并报主管负责人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相关股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需设记录人员。会议先由有关股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与会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主任或副主任在听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局领导批示后,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参加集体决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与集体决策内容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