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离婚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民事裁定书及离婚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5、契税完税发票;
6、测绘墨线图三份;(临宗地签字盖章)
7、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签字;
8、土地使用权人为:
①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③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10、委托办理的: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在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股(国土窗口)当面、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凡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
12、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由受理人一并告知)
三、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3日内审批办结。
四、监督电话:局效能办:0730-5181123 业务咨询电话:0730-5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