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司法裁决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司法部门的民事裁决书(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查封拍卖的提供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判决裁决后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5、房改房到原单位签出意见加盖公章;
6、契税完税发票;
7、90年以后的划拨区内的土地提交规划条件;
8、土地评估报告;
9、划拨土地的补交地价款提供原始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10、测绘墨线图;(临宗地签字盖章)
11、土地权属认定书;(临宗地签字盖章)
12、土地使用权人为:
①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③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13、委托办理的: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在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股(国土窗口)当面、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凡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
15、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由受理人一并告知)
三、办结时限:资料齐全,出让土地的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划拨土地办理出让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监督电话:局效能办:0730-5181123 业务咨询电话:0730-5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