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划拨土地单独转让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属国有资产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批文和国资办的意见;
2、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划审批单;(规划用地指标意见)
3、宗地墨线图四份(图上加注界址点坐标);(临宗地签字盖章)
4、划拨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结果备案表(评估机构提供);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1式2份)
6、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物证明资料;
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8、划拨土地转让申请报告;
9、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价款票据;
10、保留划拨的提供划拨决定书,出让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11、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临宗地签字盖章)
12、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涉及股份资产转让的提供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3、土地使用权人为:
①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③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14、委托办理的: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在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当面、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凡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
1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由受理人一并告知)
三、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四、监督电话:局效能办:0730-5181123 业务咨询电话:0730-5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