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会议纪要等);
2、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名称变更证明;
5、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
6、测绘队提供的宗地图3份;
7、土地登记申请书;
8、变更登记报告或变更登记承诺报告;
9、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构筑物证明;
10、股份制企业变更登记的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11、土地使用权人为:
①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③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12、委托办理的: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在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股(国土窗口)当面、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凡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
14、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由受理人一并告知)
三、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四、监督电话:局效能办:0730-5181123 业务咨询电话:0730-5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