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双方到行政审批股申请并填写表格;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及附属物证明(复印件1份);
4、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划审批单;(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1式2份);
6、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临宗地签字盖章);
7、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提供);
8、宗地勘界墨线图3份(临宗地签字盖章);
9、契税缴纳凭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10、土地使用权人为:
①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③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件;
11、委托办理的: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在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股(国土窗口)当面、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凡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
13、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由受理人一并告知)
三、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四、监督电话:局效能办:0730-5181123 业务咨询电话:0730-5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