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依照上位法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基本没有改变原条例的章节,重点围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要时对评估报告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探矿权人对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予治理恢复、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者破坏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文链接http://zrzyt.hunan.gov.cn/xxgk/zcfg/xljb/dfxfg/201812/t20181207_5230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