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红花乡某村周某非法占用土地一案
行政机关: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当 事 人:周 某
一、案件事实
红花乡某村村民周某于2015年3月份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准备用于建设加油站,批准用地面积为1877平方米(折合2.82亩)。在未取得供地手续前,当事人周某于2015年3月27日擅自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开始动工建设,经我局实地测量,建筑面积为244平方米(折合0.37亩),地类:建设用地。201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周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停止施工一段时间后,于2015年8月6日又开始动工建设,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8月12日立案查处。
二、法律适用
我局认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一)我局依法对周某作出了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人民币:¥244元。
(二)在作出决定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周某送达了《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汨国土资执罚〔2015〕76号),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我市某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8月27日,我局制作《汨罗市国土资源局非法财物移交书》(汨国土资财移〔2015〕2号)向汨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送达,汨国资办没收了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并于当天缴纳全额罚款244元人民币。
四、说明理由
(一)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周某作出行政处罚。我局收集了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 周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调查笔录一份;
3、 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两份;
4、 用地范围及地类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5、 规划设计图复印件一份;
6、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一份;
7、 现场拍摄照片四张,
8、 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9、 送达回证。
(二) 红花乡某村村民周某于2015年3月份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准备用于建设加油站,批准用地面积为1877平方米(折合2.82亩)。在未取得供地手续前,当事人周某擅自于2015年3月27日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开始动工建设,经我局实地测量,建筑面积为244平方米(折合0.37亩),地类:建设用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供先用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三)鉴于当事人周某积极配合,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项非法占用土地第二款第一条“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作出对其罚款人民币:244元的行政处罚。周某建设加油站使用土地地类:建设用地,面积1877平方米(折合2.82亩)
五、告知权利
我局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我局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或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汨罗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