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新市镇杨社强非法开采案
来源:国土局   日期:2014-11-28 00:00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新市镇某村杨某某非法采矿案 

      

  行政机关: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当 事 人:杨某某 

  一、案件事实 

  20134月份开始,汨罗市新市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杨某某未经批准,以挖屋基为由先后在本组、十二组、十三组的土地上非法采挖矿产品,矿种:高岭土。经我局实地测量开采总面积2150平方米,地类:园地(1078.70平方米)、林地(1071.30平方米),性质是集体。至今未办理采矿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决定结果 

     (一) 调查终结后,我局特邀请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实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开产量进行了鉴定,经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实验检测中心鉴定后认为当事人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未达到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未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2500元;3、罚款人民币:7500元。 

  (二)在作出决定后于2014627日向杨某某送达了《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汨国土资执罚〔201418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于2014627日向我局缴纳罚款。但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内容,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杨某某未履行的行政处罚予以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我局收集了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调查笔录十一份; 

  3、用地范围及地类红线图一份;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现场照片十五张; 

  6、汨罗市《关于对原矿石销售价格及生产成本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汨价认证字〔2014B056号); 

  7、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实验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 

  (二)当事人杨某某未经批准,以挖屋基为由先后在本组、十二组、十三组的土地上非法采挖矿产品。挖出来的矿产品送往岳阳县十二公里处陶瓷厂,并获取非法盈利。地类是园地和林地,性质是集体。至今未办理采矿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造成自留山植被毁坏,并拖运矿产品进出的车辆不分日昼,又给当地村民的水泥路压坏,对周围环境和村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导致当地村民及其不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和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我局对其作出: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25000元;3、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鉴于当事人杨某某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主动承认错误,以及《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部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无证采矿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条“非法开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权限范围内矿产资源,未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对其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我局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或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26